本报讯 (通讯员 朱燕 张路 夏盘林记者仲文卿)近日,句容市纪委开除了该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材料科原科长王某的党籍。2004年11月至2006年4月间,王某在担任材料科副科长、科长期间,非法收受回扣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3万元。
2004年10月,经王某关照,个体石料供应商张某承接到向句容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供应石料的业务,二人约定,张某从销售的每吨石料中提成1元作为王某的回扣。2004年11月,王某因个人合伙开办企业,银行贷款到期,急需用钱,遂以借用为名提前从张某处取走事先约定好的回扣款15万元,对此款的性质,二人均心照不宣。案件审理中,王某辩称该15万元的性质是借款而非回扣款。虽然王某拒不承认受贿事实,但有多份证人证言及其他证书等证据,证明其接受的是回扣,句容市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该15万元为回扣款而非借款。除此之外,王某还收受材料供应商姚某所送回扣8000元和魏某所送贿赂5000元。
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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