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煜儒云南滇虹与汕头康王因“康王商标”之争已由来已久。近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汕头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作出一审判决:昆明滇虹公司停止侵犯汕头康王公司的“康王”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生产、销售含有“康王”字样标识的洗发露、护发素产品,赔偿汕头康王100万元。
据介绍,汕头康王公司所持有的“康王kangwang及图”于1998年5月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为第117212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三类:香皂、牙膏;2003年,汕头康王公司又在第三类获得第3125776号、第3125775号“康王kangwang”注册商标。
昆明滇虹公司、云南滇虹公司是两家主要从事药品生产的企业,云南滇虹公司持有的、许可昆明滇虹公司使用的第1130744号“康王”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第五类,用于中药、西药、中药制剂、西药制剂。此外,云南滇虹公司在第三类还拥有“滇虹康王”注册商标。因此,昆明滇虹公司、云南滇虹公司均无在第三类产品上持有“康王”注册商标。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昆明滇虹公司停止侵犯汕头康王公司的“康王”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生产、销售含有“康王”字样标识的洗发露、护发素产品,立即销毁含有“康王”字样标识的洗发露、护发素产品的宣传资料、包装物,立即停止发布含有“康王中国驰名商标”字样标识的洗发露广告,在媒体上向汕头康王公司赔礼道歉,赔偿侵权损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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