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商标跨类侵权行为认定存在盲区
本报记者 陈煜儒
何俊辉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两年了,在就业问题上他似乎很走运,一毕业就到一家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然而,他所接手处理的第一起纠纷远没有就业那么走运。
何俊辉服务的公司是广东省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康王),这是一家1999年成立的日化大型企业。从2006年3月开始,汕头康王在各地的经销商开始陆续收到来自全国各地工商部门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说“汕头康王”生产的洗发水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企业派人去协助调查,小何就在如雪片飞来的“战书”催促下,被老板送上维护企业商标权益的征程。
小何的第一站是辽宁省,在这里小何了解到,云南有一家制药企业的药类注册商标也叫“康王”,并在2006年1月通过个案保护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小何的努力下,60多个城市的工商机关全部撤销了对“汕头康王”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而在武汉,小何还在反投诉中获胜,因为当地工商机关依法认定云南某企业的康王洗发液侵犯“汕头康王”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维权最终还得到法院
据了解,云南某企业1997年11月获得“康王”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为第五类商品药类。2003年2月,该企业开始生产“康王”牌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而汕头康王于1998年9月7日在第三类“香皂、牙膏”商品上获核准注册,2002年开始在其洗发液产品上延伸使用。
2007年1月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云南某企业诉“汕头康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该院认为,“汕头康王”把其核定使用在牙膏、香皂上的商标延伸用在洗发液上,不符合商标法规定,判定“汕头康王”败诉。
1月30日,“汕头康王”向云南高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在洗发液上注册“康王”两字,但这种延伸使用的权利要远远优先于云南某企业把药品类商标跨类使用在日用品上。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但不能“跨类驰名”
据有关专家介绍,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但现实的误区是:一个商标被认定为驰名,所有不同类的产品都打上“驰名商标”。
北京律师协会商标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马翔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跨类保护,但并不可以跨类驰名。驰名商标的认定同样受到产品和服务分类的限制,驰名商标权利人在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以外不得自称为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其效力仅限于案件本身。法院个案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对该案事实的认定,认定是手段,保护才是目的,现在许多人把这个关系颠倒了。”马翔告诉记者。
本报北京4月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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