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邻里关系淡漠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很多人撕破脸皮,甚至走上法庭。高明区法院的一项统计表明,打邻里官司的7成是中老年人,而且多在40岁-70岁之间。
邻里官司以中老年人为“主力”
据高明区法院工作人员介绍,2006年全年,高明区法院共审结邻里诉讼案件8件,自2004年以来,全区法院共审理邻里纠纷案件22件。
七成邻里官司因琐事引发
3年来,区法院审结的邻里纠纷案中,69%的案件是因生活琐碎之事导致,如楼道摆放杂物、安装空调产生热风、安装遮阳篷、排水、噪声、恶臭等等。如2003年1月,家住荷城一住宅楼的彭某对其住房进行装修,在未征得邻居杜某同意之下,在两家房屋之间的公共通道连接处修建了墙柱、横梁,在门前铺上地砖,并安装了铁闸门。经相关部门调解,彭某只是将铁闸门拆除了。多次协商不成后,2005年杜某将邻居彭某告上法庭。一审时,法庭判决杜某败诉。
杜某不服判决,遂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佛山中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杜某的诉求。然而法院判决后,彭某仍然拒不执行判决,杜某最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物权法》出台邻里官司或增多
统计数据还显示,《物权法》出台后,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因买楼时附赠的花园、阳台而引起的纠纷将会越来越多。如2006年12月,高明区某园区三楼户主曾某因二楼住户苏某在房屋露台搭建遮阳篷“过线”,一纸诉状将苏某告上法庭。法庭上,曾某坚持要苏某拆除遮阳篷,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苏某将其附送平台花园阳台及窗户搭建的遮阳篷降低至三楼与二楼楼层的分割处中线以下,同时在遮阳篷上面铺盖一层5厘米厚的绿色紧密的塑料草。
对此,高明区法院审判庭法官分析说,《物权法》出台后,其相关规定内容就反映出如何处理邻里关系的法律思想,如小区中的物业使用,特别是停车泊位、公共绿地的使用,以及物业的装饰装修不得影响到上下左右的安全性能等等问题。而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不少市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更加倾向于使用法律维权,“从这个角度而言,今后的邻里官司可能会越来越多”。
作者: 朱利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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