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通讯员 黄志刚 李明明 商报记者 曾璐 报道
近日,有读者咨询内资公司的高管人员的股票认购权被其他外资公司收购,相关个人所得税应如何缴纳。
据税务部门介绍,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上述所得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的,或者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本应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但实际由其境外母公司或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情形的,相应所得的应纳税款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上述应纳税款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所得的个人应按税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款由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为境外企业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编辑 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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