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有权查询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被提交审议,欠薪偷税等不良信用记录须依法公布
昨日,《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被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了政府部门公布信息的责任,公布内容包括欠薪、偷漏税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进行查询。
信用好坏都要公布
据介绍,目前我省60%—80%以上的企业信用信息被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掌握,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包括没有法律依据,不知企业信用信息如何公开,还有些部门出于利益关系,不主动提供或者公开等,一些部门和单位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活动不够正常,企业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企业信用缺失问题比较严重。
根据条例草案修改稿,行政部门应当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不动产、依法应登记的动产的基本登记情况;企业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企业的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企业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登记A级以上的记录等良好信用状况。
同时,还应包括:企业拖欠、骗取、偷逃税款的记录;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和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情况;对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对企业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的责任追究情况等不良信用状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查询
信用信息要以什么样的方式发布?是否所有人都可以查询?对此,草案修改稿规定,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事业单位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统一发布系统,负责收集、整合并统一公开行政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这些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政务公开栏、新闻传媒、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等方式公开,并通过协调,逐步实现行政机关之间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关于查询,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登录信息网络或者提出申请等方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有关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查询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当场提供或者答复;不能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答复。有关部门可以收取复制、邮寄等费用。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省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不按规定公布信息将受处罚
按照草案修改稿,如果有关部门不按规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将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及泄露秘密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也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徐林 林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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