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日无故被殴 保安无动于衷
研究生状告娱乐场所“没有尽最基本安全保障义务”
晚报讯 某高校经济法系二年级研究生杨同学和朋友去一家娱乐场所唱歌,以庆祝他的生日,可后来在和两名醉汉的冲突中,杨同学被打受伤。
杨同学在庭上说,4月1日是他的生日。今年4月1日下午,他和同学到长寿路上的一家娱乐场所唱歌。17:40左右,他们从三楼包房下楼到一楼大厅,因其中一同学去了洗手间,他和其他人在大厅等人。这时,附近有两男一女,其中两名男子一股酒气,开始殴打他。“整个过程持续5至6分钟,但近在咫尺的工作人员和保安没有任何人上前制止或报警。后来是我的朋友报警,警察赶到时肇事男子已逃逸。”
昨天,同在现场的陈同学出庭做证。她说,当他们几人扭成一团时,她和另一名女生立即叫两名保安上去制止,可是那两名保安无动于衷,丝毫未动。她对其中一名高大的保安叫道:“如果在你们大厅里出了什么事情,你们是要负责任的。”那保安听后,只是稍微靠近了几步,但仍未采取进一步的制止措施。
等同行几名男生拉开两名醉汉时,她看见杨同学额头已经肿了一大块,嘴角有血迹、脖子后面也出现了一道厚厚的血痕。“在杨同学被殴过程中,两名保安、前台和其他后来从三楼下来的工作人员,只是围着我们,没有上前制止或报警。我记得一名女性工作人员竟然把我们往门外赶。”
杨同学认为,娱乐场所没有尽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他要求娱乐场所及其当天的工作人员公开赔礼道歉;要求娱乐场所赔偿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和交通费234.7元;要求娱乐场所支付营养费500元;要求其承担进一步治疗实际需要的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娱乐场所的代理人不同意杨同学的诉请。他指出,杨同学是与案外人发生冲突,对于冲突原因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并不所知;发生殴打后,工作人员参与将双方隔开,阻止了事态进一步扩大,但因事发突然,工作人员不能完全阻止伤害的发生,杨同学没有证据证明,娱乐场所违反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还有,证人是原告的同学,关系密切,证明效力低下,不能单独作为本案事实论定的依据。
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记者焦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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