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本报讯(记者薛昆)为期3天半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昨日举行,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修正案草案)》中提出,由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草案应该明确省政府出租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这样有利于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根据我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国务院关于城市公交客运管理体制的改革精神,应当明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省出租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两级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因此,条例第六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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