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今天宣布,就“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一事,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部分当事人,包括“吉林敖东”、“延边公路”等机构和人员,没有及时、准确披露收购、持股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陆续送出。
据介绍,去年6月5日,上市公司“延边公路”发布公告,披露“广发证券”拟借壳上市。在公告之前,“延边公路”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引起了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关注,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检查,随后正式立案调查。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一事,是券商借壳上市第一例,涉及数家上市公司,涉及延边公路股权分置改革,涉及重大重组事项,情况复杂,中国证监会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依法严格审查。
据悉,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对证券市场上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坚决依法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为了提高案件查处率,中国证监会建立了快速反应机制,稽查部门、交易所、派出机构紧密配合,三位一体,发挥分工合作优势,实时跟踪,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披露。
中国证监会表示,欢迎并感谢新闻媒介的监督,欢迎并感谢社会各界及广大投资者举报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许志峰、娄和军)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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