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在农村,生活在城镇
小孩触电身亡 赔偿怎么算?
刘女士流着泪,双手深深地掐进凌乱的头发中,抽泣着……旁边坐着她的丈夫罗先生,面无表情,不停地叹气。
一年前,这对年轻夫妇经历了丧子之痛。他们不愿意相信10岁的儿子就这么离开了自己。而更令他们不能理解的还有,儿子明明在城里读书和生活,死亡后为何却只能按农村标准赔偿?
10岁男孩遭电击身亡
罗先生原是息烽县某公司的聘用职工,两年前他将在乡下的儿子小宇(化名)接了过来,并把他安排在县城某武术学校读小学,父子俩一起在厂区附近租房生活。
去年5月28日,小宇与另一个小朋友在罗先生单位附近玩耍时穿过厂区门卫室,进入到已停产的车间厂房,在从二楼钢管楼梯攀抓至厂房楼顶时,被房顶的一组380伏电压线击中身亡。
事故发生后,罗先生的公司为夫妇俩支付了交通费、骨灰盒款等共计5043元。同时罗先生以职工身份,儿子在厂区内触电死亡,本人身患“结肠肝曲”管状腺癌,家人生活极度困难等为由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司一次性给予生活困难补助20000元。
困难补助是否算赔偿?
儿子死了,哪些单位和部门应该对这起事故负责呢?按照罗先生夫妇的想法,事故既然发生在厂区,理所当然应由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除了已支付交通费、骨灰盒等费用外,还根据自己的申请给了20000元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这样再去与公司打官司,好像显得不太合情理。
那么这个官司到底打还是不打?打下来又有什么结果?矛盾的心情一直困扰着罗先生夫妇。通过请教法律人士分析现场后他们得知,除了公司方外,当地电力部门因用电设施安全管理不力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今年2月底,罗先生夫妇以其子被息烽县某公司违规架设且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致的房顶高压电电击身亡为由,请求判令被告息烽县某公司赔偿158612元;同时以第三人贵阳市供电局息烽分局未按与被告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履行其督促检查被告用电设施安全工作,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为由,要求判令第三人承担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息烽县某公司认为,小宇的受害,是因为罗先生夫妇未尽到父母的监护职责。况且事故发生后,公司已对其夫妇支付了困难补助等各项费用共计25000余元,应视为赔偿。该公司同时以第三人贵阳市供电局息烽分局未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对该厂区的用电线路及安装设施进行监督检查为由,认为第三人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第三人贵阳市供电局息烽分局则以小宇被电击身亡的用电设施产权属息烽某公司,应与第三人无关,同时也是以罗先生夫妇监护不力才导致事故产生为由,请求法院驳回罗先生夫妇的诉讼申请。
三方均有责
对于当事三方各自的辩护理由,该案审判长张正友认为,被告息烽县某公司虽然厂房早已停产,但却未对其楼顶通道实施封闭,也未设置危险电压提示,这才导致了包括小宇在内的未成年人进入厂房玩耍,加上值班人员视而不见、不加以阻止,是导致小宇遭电击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赔偿责任。
第三人贵阳市供电局息烽分局未对被告厂区的通电线路及用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仍继续供电,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罗先生夫妇身为未成年人父母,未能履行监护职责,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今年4月3日,息烽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主张的赔偿数据中,其死亡补偿金应根据息烽县统计局提供的当地县城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6072元×20年=121440元的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应按照贵州省2006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995元×20年=39900元计算;最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被告息烽县某公司赔偿小宇丧葬费7272元,死亡补偿金39900元,尸体检验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8000元,共计人民币65572元的70%,计42900元(含已付丧葬费3598元);判决贵阳市供电局息烽分局赔偿总赔偿费用65572元的20%,即13114元;罗先生夫妇自行负担赔偿费费的10%,计6557元。
张正友法官告诉记者:法庭之所以不考虑支持该起死亡赔偿标准按当地县城居民人均年消费6072元来计算,一是鉴于小宇虽然在县城小学读书已有两年以上,但却一直用的是乡下的户口;二是罗先生虽然在厂里上班,但该厂地理位置属郊区农村,且其父子在厂区附近租住的房屋也属农民的居住屋,当地的农村孩子大部分均是靠每天走路来上学,小宇也不例外,所以才按农村比例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