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漳州5月29电:政府的一纸强制拆迁令,使拆迁户们一夜之间失去家园。2年后,强制拆迁令被依法撤销,而拆迁户们依然无家可归。为此,3月14日,拆迁户们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的分别是漳州市区解放路39号、41号、45号、63号、的住户。
1999年,芗城区人民政府发布漳芗政(1999)文297号,即《关于对嘉鑫花园建设用地许东明等八户拆迁户限期搬迁的决定》。2000年4月,芗城区政府依据这份文件,强制拆迁了解放路39号、41号、45号、63号的房屋,致使卢琪英、张淑芬等住户一夜之间无家可归。
去年底今年初,漳州市中级法院、漳州市人民政府分别作出终审判决和行政复议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予以撤销。
卢琪英、张淑芬等认为,由于漳州市芗城区政府的错误行政,给他们带来巨大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条文,向芗城区政府申请国家赔偿。(张继坤)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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