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汽车数量激增,交通事故也随之多发。在形形色色的交通事故中,“追尾事故”十分惹眼,不仅因为其多发,而且因为其责任认定并不简单。“追尾”了,后车就一定是全责吗?很多驾驶员都有这样的疑问。在此以几起“追尾事故”为例探讨其中的责任划分。
摩托车追尾倒地
旁车未防备碾轧
男子张某驾驶汽车由北向南行驶,前方道边停放着一辆汽车。当张某的车行驶至停放车辆的尾部,汽车头部已经靠近停放汽车的左后门位置时,突然,一辆摩托车与停放汽车发生追尾,追尾的位置是停放车辆的左后车尾。摩托车由于惯性倒在张某的车边,而张某此时没有预料到会有如此事故发生,汽车的后轮瞬间轧过了摩托车驾驶员的双脚,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双脚断裂。当时张某并没有超速。对于这起事故,张某自认为很倒霉,但他更着急知道的是自己在这起事故中要承担什么责任?
天津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竹介绍说,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还是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当损害发生以后,并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与否,而是首先推定其有过错。如果在责任认定时能够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并且能够证明该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方的故意所致,才可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上述纠纷中,从摩托车追尾停放车辆的“追尾事故”来看,摩托车驾驶员对追尾行为是有过错的。但摩托车驾驶员的双脚被轧断并非是由于追尾行为所致,固然其因追尾倒地是造成其双脚被轧断的主要原因,其也应就此承担一部分事故责任,但直接致其双脚断裂的原因还是张某车辆的碾轧。与此同时,摩托车驾驶员对损害的发生也没有故意,因此,不能免除张某的事故责任。综上,可结合摩托车驾驶员和张某双方在事故中的行为具体确定双方责任承担的比例。
并线遇前车刹车
跟着刹车遭追尾
李某在驾车行驶中并线,而就在车身已经基本完全驶入旁边车道时,前方的车辆突然来了一个急刹车,李某见状也赶紧踩下了刹车。不料,这一刹车竟致使李某的车被后面的一辆车追尾,追尾部位是车后保险杠的左端。对于这起事故,李某认为自己的车身已经基本处于线内,属于基本进入车道,所以,追尾的后车应负全责。而追尾车辆认为,事故发生时,李某的车车身还压着线,所以李某应负全责。对这一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律师安竹认为,是否为同车道行驶是确定上述事故双方责任的关键,最重要的是应该弄清楚李某的车辆在事发时车身是否己并入线内以及其车辆是否有强行并道等情形。如李某驾车并无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形,且其车辆确已并道,则依据上述规定,应由后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如果李某驾车并道存在过错,则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来承担事故责任。
酒驾且低速行驶
高速公路被追尾
夜间,黄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途中,有一辆车从一入口也进入高速,并在黄某的车前行驶。按常规判断,前方车辆进入高速后的速度也不会太低,所以黄某依然按原有速度行驶。然而,意外就在此时发生了。前方车辆虽然进入了高速路段,车速却没有提上去,竟低于每小时50公里,黄某对此毫无预料。结果,虽然紧急刹车,但惯性仍使黄某的车撞向了前方车辆,并造成前车司机严重受伤。事发后,交管部门在勘查现场中发现,前车司机属于酒后驾车,行驶中昏昏欲睡,导致其车辆低速行驶。对于追尾事故,一般后车的责任大,甚至要负全责。而对于这起“追尾事故”,黄某却认为自己似乎不应该承担责任。
通过分析事故经过,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怡认为,黄某对追尾行为致损害发生是有过错的,应承担事故的责任,但不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本案中,前车司机酒后驾驶,很明显存在过错。并且,《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所以,前车司机应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当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也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所以,黄某在事故中也是有责任的。故而,应按照前车司机与黄某各自过错的大小来确定承担责任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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