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邯郸电(记者邢云)日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邯郸销售分公司(以下称“中石油邯郸分公司”)不服邯郸市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一案终审落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邯郸市卫生局首例行政诉讼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6年4月14日,邯郸市卫生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中石油邯郸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对450名接触汽油的从业人员(加油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违法行为,并当场对该公司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但该公司对此不予理睬。邯郸市卫生局于2006年7月20日对中石油邯郸分公司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为4万元。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2006年11月2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做出了维持邯郸市卫生局的处罚决定。中石油邯郸分公司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随后于2006年12月19日向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7年1月24日,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邯郸市卫生局于2006年7月20日作出的邯卫职罚字2006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遂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邯郸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同时依法作出终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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