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放生水生动物须经渔业部门批准
本报讯 (记者周奇)市民“放生”水生动植物须经批准,一旦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水生动物还应向有关机构报告……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市人大农村委员会经过认真审议,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今后,市民在向河流、水库放流鱼苗、蝌蚪等水生动物时可得注意了。为加大增殖放流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力度,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一款:单位或个人向增殖放流水域放流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放流。而如果增殖放流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的水域、品种和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将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水生动物,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责水生动物防疫监督的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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