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谢小芬地名变更后,如果和自己的居住地有关,人们最关心的可能是自己的相关证件要不要变更,如何变更,这其中又以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等最为重要。
据市地名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地名变更、调整,工作人员经过多次实地考察,总的来说,变更的地名不是很多,变更的路巷上大部分没有落居民户口和房产证等证件,对居民生活影响不是很大。
但在实际生活中,因为路巷命名改变,有关证件要进行更改的并不少见,地名办每年都要接到好几起出具地名的证明。如桂林公路市区段以前没有命名,有的居民房产证上写的地址就是桂阳公路。后来有了路名,居民要更改产权证,便到地名办来开证明。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行换发居民户口本和第二代身份证工作,有地名或门牌号变更的,便可在此时携带旧的户口本、身份证到公安部门进行相应的变更。
市房产局产权管理科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所在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携申请报告、身份证、产权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变更证明,到登记机关(房产局产权管理科)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收费标准为:住宅80元/套,非住宅100元/宗。超过30日登记产权变更的,按规定可按3倍以下收取延期登记费,不过目前该科基本上没有加收变更费用。地名、门牌号变更后,土地证也应进行相应的变更。土地证变更登记须在地名变更后的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已经变更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名变更证明、经社区居委会证实的本人申请等有效证件,到所在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变更。由于这种变更是非权属变更,按规定只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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