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赵颖妍):6月1日起,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五十六条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时,由以前的“可以”通知监护人到场,改变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孩子,爸爸平常总是关注你的学习成绩,很少坐下来,听你说说心里话,是爸爸疏忽了。”“不,是我辜负了您和妈妈的希望,犯了这么大的错误,我知道错了,以后一定会听您的话,好好做人……”4月30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提讯室内,17岁的犯罪嫌疑人晓勇(化名)低着头,靠在父亲的臂弯中轻轻啜泣。不久前,晓勇的女友怀孕了,堕胎的手术费需要1000多元,他俩都是学生,没有经济来源,又不敢和家长说出实情,无奈之下晓勇萌生了抢劫的歹念,最终滑向犯罪的泥潭。4月29日,晓勇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讯问前,未成年人办案组办案人通知晓勇的父亲到场参加旁听。通过旁听,晓勇的父亲认识到自己平时过于严厉,与孩子沟通太少,表示会调整自己的教育方法,帮助孩子鼓起勇气,重新做人。当晓勇听父亲讲到母亲因其犯罪整日以泪洗面时,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并表示要痛改前非,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
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该院及时研究并制定试用了《监护人参加旁听通知书》、《监护人登记表》、《监护人参加旁听须知》、《准许监护人参加旁听通知书》等四份法律文书,保障未成年人监护人旁听制度在审查起诉环节顺利推行。按照四份法律文书的要求,在审查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办案人将通过卷宗内记录的电话通知监护人到场旁听。若卷宗内没有监护人的电话,办案人将以挂号信的方式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的监护人邮寄《监护人参加旁听通知书》,并将存根附卷。《通知书》中列明了参加旁听的时间、地点、办案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为监护人能够按时到达讯问、询问现场提供了便利;办案人在与监护人取得联系之后,建立《监护人登记表》,登记监护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在讯问、询问前,办案人通过查阅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核实监护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的关系;核实清楚后,允许监护人参加旁听,并向监护人发放《监护人参加旁听须知》,告知监护人参加旁听的权利与义务,监护人须在《须知》上签字。如,旁听过程中不得与犯罪嫌疑人就案件事实进行串通、不得向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供书信、物品等;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办案人将监护人带入看守所,需向看守所提供《准许监护人参加旁听通知书》,用来表明对监护人的身份已经进行了审核,同意监护人在看守所内参加旁听;讯问、询问结束后,监护人将在讯问、询问笔录上签字。
目前,这四份文书已进入试用阶段,效果良好,充分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合法权益。同时,对帮助、教育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起到了推动作用。在讯问、询问中,如果未成年人监护人在场参加旁听,可以营造一种“融融亲情”的氛围,安抚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未成年人办案组的女检察官更易于与未成年人进行交流,更好地运用亲情感化犯罪嫌疑人、引导证人积极配合取证等。同时,监护人通过旁听也能了解子女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反省在子女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未成年人服刑期间有针对性地做好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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