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西部商报》报道,2007年2月16日,兰州市永登县河桥镇老师毛淑英将3名学生杀死在自己家里,随后当场自杀。5月31日,记者获悉,由于毛淑英自杀,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3名受害学生的家长先后向永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索赔金额共计56万余元。
2007年2月16日是兰州市永登县河桥镇乐山小学女教师毛淑英女儿的生日。当天下午,毛淑英让女儿叫自己的同学到家里来吃蛋糕过生日,于是有两名女生和1名男生应邀来到了毛淑英的家中。但让人没想到的是,毛淑英竟将来家作客的3个孩子一一骗到卫生间杀害后,当场自杀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案发前不久毛淑英刚刚调动了工作,且患有精神抑郁症。
经公安机关调查,由于毛淑英已自杀身亡,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面对这样的结局,3名受害学生的家长先后向永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他们除了将毛淑英的丈夫和父母列为被告外,还将毛淑英年仅6岁的女儿杨奇(化名)也列为被告。他们认为,正是杨奇的邀请造成了悲剧的发生,所以,杨奇的行为与毛淑英的犯罪行为形成了间接联系,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受害孩子家长的诉讼,毛淑英的丈夫和其家人在答辩状中表示了他们对3名孩子家长的同情。同时,他们辩称,作为家属,他们也是受害人。他们认为,作为毛淑英主管部门的河桥镇小学和乐山小学应承担受害者的赔偿责任,而6岁的杨奇及毛淑英的父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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