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重庆视窗5月31日电 记者刘天亮报道:今后,在重庆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被许可人可以申请补偿。在5月31日举行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重庆市行政许可补偿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通过。
据统计,我国目前已经颁布的49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补偿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而重庆市通过的这个《办法》,在如何补偿、补偿原则、补偿范围、补偿方式、以及补偿程序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为强化行政机关诚信意识,建立统一的行政补偿制度做了有益的探索。
◆确定补偿范围
以赔偿直接损失为主 原则上不赔偿间接损失
关于行政许可的补偿范围,向来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补偿被许可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否则难以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但由于间接损失难以计算,不好操作,我国已有的行政赔偿和补偿都以赔偿直接损失为主,原则上不赔偿间接损失,这也与重庆的司法实践相符合。
因此,《办法》规定原则上不赔偿间接损失,但把“为防止损失的扩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纳入了补偿范围。
◆放宽补偿方式
可采取支付补偿金、实物补偿和其他合理可行的方式
关于补偿方式,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补偿的手段应该是单一的,只能是在财产上进行弥补即金钱给付。但实际情况是,除了直接的经济补偿外,从生活上、工作安置上,乃至于税收、产业政策等诸多方面对其损失给予补偿都是可行的。这种灵活多样的补偿方式,有利于促使双方尽快协商一致,在执行中的效果可能更好。
因此,《办法》规定:行政许可补偿可采取支付补偿金、实物补偿和其他合理可行的方式。
◆明确补偿主体
由做出决定的最初机关实施补偿或由各行政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来确定
确定补偿义务机关的原则是,谁变更撤回许可,谁补偿。因此,单一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引发补偿的补偿主体的确定,是毫无疑义的。
但是,一个行政许可的变更、撤回,带来相关联的行政许可的变更或撤回,到底由哪个行政机关履行补偿义务,却有很多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由最初作出变更或者撤回行为的行政机关实施补偿或由各行政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来确定;有的建议由涉及到的所有行政机关共同补偿;还有一种意见是由最后作出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来实施补偿。
考虑到补偿还要有利于补偿申请人申请补偿、提高行政效率、避免行政机关互相推诿,《办法》最终确定“由最初作出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由各行政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确定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设计补偿程序
行政机关主持行政程序 履行主动告知被许可人的义务
补偿程序历来是行政许可补偿办法的难点。行政许可补偿行为究竟是行政机关依职权的主动补偿,还是行政机关依管理相对人申请而进行的补偿,不好界定。
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称,制订该《办法》的出发点和着眼点是,引领社会公德和打造诚信政府。因此,办法最终确定,行政机关在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的同时,应当以制作申请行政许可补偿告知书的方式,主动告知被许可人享有申请补偿的权利。当然,被许可人也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补偿要求,只要提出补偿方式、补偿数额的具体内容,这种表达即算申请。补偿协议由双方协商决定,无法达成一致则由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补偿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补偿的时效为两年。
据悉,目前世界各国损害补偿的程序一般是经过告知、申请、调查、协商、作出决定等几个步骤,这实际上是把损害补偿确定为由行政机关主持的行政程序,以便于设计相应的法律救济。被许可人对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有异议,均可以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办法》设计的补偿程序,包括了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补偿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要求、双方的协商程序以及行政机关的审查要求和签定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等内容。
◆厘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该《办法》虽然没有创设行政处罚,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应当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该《办法》规定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行政许可补偿决定,或没有履行行政许可补偿协议或决定以及因渎职、失职导致国家财产损失的,有管辖权的单位根据情节可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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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和被许可人都没有过错,因客观原因,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因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该依法给予补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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