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就业歧视亟待政府作出表率
中广网2007-06-01作者:这个指导意见是一个十分清晰的信号:在消除就业歧视方面,各级政府应当切实担当起引导和监管的责任,积极主动作为,作出表率,带头促进劳动者就业平等权利的实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这个指导意见是一个十分清晰的信号:在消除就业歧视方面,各级政府应当切实担当起引导和监管的责任,积极主动作为,作出表率,带头促进劳动者就业平等权利的实现。
一段时间以来,有关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劳动和就业过程中备受歧视的新闻不绝于耳,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和冲突事件还引起了公众的广泛争议。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如何消除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
毋庸讳言,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就业歧视现象目前比较普遍。在一些企业、行业乃至政府部门,以种种带有歧视性的理由和借口将劳动者拒之门外的情况时有所见。比如,一些国家机关招录工作人员存在户籍、学历、性别、身高、相貌以及是否乙肝病毒携带者等诸多方面的歧视,由此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导向作用。就业歧视在某些企事业单位更是愈演愈烈,以至于劳动者的胖瘦、血型、属相、婚姻以及是否抽烟、酒量大小、性开放态度等都成了决定就业的门槛和条件。这些歧视性做法侵害了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甚至侵犯了劳动者作为公民的隐私权、人格尊严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步伐的迈进,尊重、维护公民合法权利、有效规范政府公共权力正在成为各级政府机关的自觉行动,并日渐成为一种体现时代精神的社会潮流。其中,各级政府机关对于“就业是民生之本”渐趋共识,对于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中的重要职责的认识也日渐深化。我们注意到,相关劳动就业法律的立法工作在民意的呼声中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监管、查处工作在不断加强,一些严重歧视劳动者的侵权行为在被诉诸司法机关后获得了公正的判决……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上述两部委发布的旨在反对乙肝歧视的指导意见,再次表明了政府部门在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中的鲜明态度和重要职责。一些地方的政府机关在招录工作人员中已经表现出了反对就业歧视的良好态势。比如,日前有媒体报道,河南省在今年的公务员招录后工作中就公开宣布,不排除乙肝病毒携带者。当然,造成各种就业歧视的原因相当复杂,一些歧视的观念还带有根深蒂固的特点。所以,消除就业歧视还需要社会各方面付出艰苦的努力。但首先,我们应当呼唤各级政府能够作出表率。
来源:工人日报责编:冯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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