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乙肝歧视”案昨日雅安开审,原告被告就体检结论是否有效展开激辩
昨日上午10时许,备受关注的雅安市人唐雅(化名)状告雅安市人事局“乙肝歧视”一案,在雨城区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如数到庭,被告仅指派代理律师参加诉讼。
事件 遭遇“乙肝歧视”状告人事局
2006年,33岁的雅安市下岗女工唐雅参加雅安市事业单位公招考试,报考市紧急救援中心会计岗位。经过笔试和面试,总成绩排名第一的她顺利进入了体检环节。
今年1月12日和22日,唐雅在人事局的组织下两次来到雅安市人民医院进行体检,并做了乙肝病毒DNA检测。“24日,人事局口头通知我说体检不合格。”唐雅说,她于次日拿到了“患者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胆红素增高,不能排除肝炎,体检不合格”的体检结论。
由于对该结论有疑问,唐雅立即找到了人事局李局长反映情况。该局人才流动科蒋副科长表示,由于医院设备出现了问题,体检中的乙肝病毒DNA检测实际上没有做。“他们并没有让我补做一个DNA检测。”唐雅说,人事局当时表示,将组织专家对其体检是否合格进行投票。2月12日,人事局通知唐雅说,专家组的投票结果为不合格。
次日,唐雅来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做了乙肝两对半、肝功检查,以及乙肝病毒DNA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唐雅属于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属乙肝患者,符合公务员录用的相关标准。
2月26日,唐雅一纸诉状将雅安市人事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医院作出的“被告体检不合格”的内容,判定被告确认原告体检合格,并进入2006年公务员的正常考核程序等。4月16日,雅安中院指定雨城区法院受理此案。
庭审
交锋1:体检结论是否有效
唐雅及其代理人认为,雅安市人民医院作出的体验结论,仅能证明唐雅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虽然“不排除慢性乙肝”,但也不能认定她就是乙肝患者。雅安市人事局作出原告体检不合格认定的行政行为,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雅安市人事局的代理律师则认为,雅安市人民医院作为三级乙等医院,具有权威性。因此,人事局依法认定该院提供的体检结果是适当的。对于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的体检结论,不管结论如何,都是唐雅的个人行为,已违背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相关政策规定,应视为无效。
交锋2:专家组“票决”是否合法
唐雅及其代理人认为,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结论应当由主检医生作出,而不是由非主检医生组成所谓“专家组”以投票方式决定。所以,人事局组织专家组对唐雅的体验结果进行“票决”在程序上不合法。同时,专家组的5名成员中,当事的雅安市人民医院并没回避,专家组里包括了市纪委的工作人员。
12点30分,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21日再审。下午2时许,雅安市人事局一杨姓科长接受多家媒体记者采访时说,人事局是否录用,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考核成绩,二是被委托医院的体检结果。既然医院审定结果为“不合格”,所以人事局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是理所应当的,毕竟,人事部门不懂医学。相信法院会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人事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政策性。
实习记者丁伟
新闻链接
状告乙肝歧视 大学生扳倒人事局
2003年6月,大学生张先著参加公务员考试获得第一名,然而因体检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没有被录取。事后,张先著将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告上法庭。次年4月初,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取消原告进入公务员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人事部:乙肝病毒携带者可被录取
2005年初,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周一超参加公务员考试,因被检查出患有乙肝“小三阳”而被淘汰。小周产生了报复心理,杀死两名负责招考干部。乙肝歧视因此引起社会强烈关注,同年,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公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放宽公务员对乙肝患者的诸多限制,规定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被录取。2007年2月,《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正式出台,第七条中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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