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鸿祥(图片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翟鸿祥辞去北京市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07年5月31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翟鸿祥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翟鸿祥辞去北京市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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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