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茗)近年,广播电视节目和音像制品中常常能够听到方言,记者从正在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获悉,《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正在审议中,委员们提出在音像制品等公众媒体中使用方言应该经过有关部门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1月1日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
省教育厅厅长杨希文说,我省在贯彻这部法律、依法做好语言文字工作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果,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我省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人员共有752582人,测试达标696709人,达标率为92.6%。但是,也应该看到,我省地区间、城乡间、特别是行业系统间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差距比较大,工作人员或从业人员在公务活动或公共场合使用普通话远未形成风气,滥用繁体字、乱造简化字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商业场所牌匾用字不规范,广告、商品包装用语用字混乱或滥用外文,一些报刊杂志、电视屏幕上错别字时有出现,信息技术产品中语言文字使用混乱和汉语拼音不规范现象也时有发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地方性法规将有利于促进我省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审议中提出,鉴于目前在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音像制品中存在使用地方方言过多过滥的情况,建议在办法中增加“需要使用方言的节目和音像制品应由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制作或与观众听众见面”。鉴于目前存在注释或翻译少数民族文字不规范的问题,建议“凡是注释或者翻译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办法(草案)》尤其提到了保护历史文化传统的问题,杨希文说,汉字的规范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特别是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中存有大量的繁体字、异体字,这也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废止或者消灭繁体字、异体字,而是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所以《办法(草案)》规定,“公共场所的题词、题字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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