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检察院在押解、提讯残疾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械具。昨天下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外公布实施。该规定从18个方面对维护残疾人特别是残疾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规定。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具备条件的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残疾人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检察院还将逐步在基层培养一批懂哑语的检察官,专门承办残疾人案件。
对残疾人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尽快结案。在案件受理环节,遇有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即使不属本院管辖,首次接到相关材料的检察机关也应先行受理,然后转交有审查权的检察机关,避免残疾人多次往返。
对挪用、克扣、截留、侵占残疾人的教育、康复、救济、福利和减免税款等资金、经费和物资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严肃追究。
对于诉讼中需要用手语、字幕、翻译等方式交流的残疾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应当帮助其联系、聘请相关援助人员。
对于残疾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如果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轻微刑事案捕前和解可免刑责
本报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昨天发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今后检察机关在轻微刑事案件批捕、起诉前都将试行“和解制度”,对于诚挚道歉、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并得到受害方谅解的嫌疑人,检察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介绍,此意见的目的是为了更大程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该意见的原则是对刑事案件区别对待,一方面继续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影响首都稳定的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另一方面对于由邻里关系、家庭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当宽则宽。
意见具体规定,在对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时,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因素,认真分析和准确把握有无逮捕必要,对于可以从宽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坚持不捕。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要严格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必须起诉又确有从轻情节的,建议法院从宽处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有无帮教条件等因素尽量予以从宽处理。市检察院将在全市检察机关逐步推行未成年刑事犯罪案件,专人(组)办理,在批捕、起诉、诉讼监督等环节上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对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可以视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采取逮捕措施以外的其他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可以不予逮捕。
市检察院将专门成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该意见的落实。(作者:李罡)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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