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1日电(记者李薇薇)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后中国检察机关将加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建设。逐步建立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是中国检察机关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措施之一。
“各级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专人办理。”这位负责人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将进一步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机制;加强对不捕、不诉未成年人的帮教、挽救工作;探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民事、行政诉讼工作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青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进行修订等,进一步“助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为了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初修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增加了8项制度:案件情况告知制度;专门办理制度;严格的审查逮捕制度;审查起诉中的亲情会见制度;明确了可以适用不起诉制度的各项情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实行分案起诉制度;社会调查制度;规定了诉讼监督的具体措施。
此外,在今年初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中也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当前和今后,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把这些文件和制度贯彻好、落实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高检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通过改革和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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