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推人性化措施维护残疾人权益
残疾嫌犯受讯问可不戴手铐
记者:刘甲
本报讯 (记者刘甲)残疾人在检察机关控告、举报、申诉时,将受到专人办理的优先接待;残疾嫌犯接受讯问时一般不得使用手铐等械具。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介绍,今后,具备条件的检察院将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残疾人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对残疾人控告、举报、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将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尽快结案。在案件受理环节,遇到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即使不属于本院管辖,首次接到相关材料的检察机关也应先行受理,然后转交有审查权的检察机关,避免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多次往返。办理涉及残疾人的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应该实行“两见面”制度,即当面听取申诉理由或赔偿请求,当面答复或者上门答复案件结果。在办理申诉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时,将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
甄贞表示,残疾人是犯罪嫌疑人的,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一般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残疾人犯罪可视情节从轻处理。审查批准逮捕残疾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残疾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如果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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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时,做出批捕决定、起诉决定前要先行调解。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弥补被害方损失的,检察官将视情节作出不予批捕或者不予起诉的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将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在查办职务犯罪时,对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可以视情节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采取逮捕措施以外的其他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的,可以不予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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