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厂家的连蒙带哄下,工伤工人和家私厂签订了两份远低于法定赔偿额的《工伤待遇协议书》。然而占了便宜的厂方仍不满足,又变造协议书,妄图将约定的赔偿款也赖掉。感到受骗的员工一怒之下将老东家告上中山市法院。结果,法院认定两份协议的内容均显失公平,判决撤销。
两度受工伤签协议私了
2004年5月,湖南人陈兵(化名)来到中山市沙溪镇某家私厂当木工。陈兵进厂后,没有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而工厂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会工伤保险。没有想到,2005年3月18日、10月7日先后两次,他在工作时伤及右眼与左手拇指。同年12月26日,经广东公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陈兵右眼外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而左手拇指被评为十级伤残。
2006年1月19日,家私厂和陈兵达成了两份《工伤待遇协议书》。这两份协议书约定:“就右眼受伤,由家私厂按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19800元给陈兵平作为受伤后的一次性赔偿金;就左拇指受伤,由家私厂按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9400元给陈兵作为受伤后的一次性赔偿金。”另外,两份协议书上还写明:“陈兵受伤期间的医疗费已由厂方全部支付,其受伤期间的工资已结清,陈兵收到款后,立即与厂方解除劳动关系,以后不追究厂方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钱未拿到员工感觉受骗
然而,签订协议后,陈兵却始终没有从厂方拿到赔偿款。令陈兵没有想到的是,当他再次向家私厂讨要赔款时,家私厂竟称已按约支付这些钱。为了证明他们的说法,厂方还特意拿出了协议书。协议书上,陈兵签名处清楚的写着“收款人”,可见协议书已是付款凭证。
立案后,法庭对协议书进行了字迹鉴定,结果发现,“收款人”字样的笔迹与其他内容明显不同,是家私厂在陈兵签名后添加上去的。据此,法院认为,家私厂虚构事实,称按“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而实际赔偿数额明显低于中山市工伤待遇补偿标准,符合“显失公平”的有关规定,判决撤销两份《协议书》。(记者邬科 通讯员 江泽丰 吴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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