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向戴尔公司购买笔记本电脑,但戴尔公司提供的笔记本电脑中的核心部件CPU却不符合双方的约定,该消费者以戴尔公司销售过程中存在故意欺诈为由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退一赔一。
无虚拟化技术
2006年6月,张某向戴尔公司订购一台DELLINSPIRON(TM)6400笔记本电脑,戴尔公司向张某出具了相应的报价单。
要求退一赔一
张某称,他向戴尔公司购买DELLINSPIRON(TM)6400笔记本电脑,双方就电脑的配置、价款、送货地点和付款方式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其中,双方约定该电脑的芯片为“英特尔(R)酷睿(TM)双核处理器T2300”,但戴尔公司在实际交付的笔记本电脑中的芯片却为另一款“英特尔(R)酷睿(TM)双核处理器T2300E”。张某认为戴尔公司提供产品不符合约定,并隐瞒实情,其行为构成欺诈,理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张某进行双倍赔偿,故请求法院判令戴尔公司退还购机款8398.26元,并按同等价格增加赔偿8398.26元,该笔记本电脑退还给戴尔公司。
没有欺诈行为
戴尔公司称,公司提供给张某的笔记本电脑中所使用的芯片确为T2300E,该芯片与T2300在性能上的区别仅为后者支持虚拟化技术,并且戴尔公司将T2300E标注为T2300,是基于英特尔公司表示可以将T2300E中的“E”作为可选项不作标明,且T2300所具备的支持虚拟化技术的性能不包含在该笔记本电脑的功能使用范围中。故戴尔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该笔记本电脑在性能使用和功能范围上,符合戴尔公司对该产品所作的介绍,故不同意张某要求退货及加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只退货不赔偿
法院认为,张某接受戴尔公司在报价单中对该笔记本电脑的配置说明并全额支付了货款,戴尔公司也向张某实际交付了该笔记本电脑,故张某与戴尔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本案中,戴尔公司实际提供的电脑处理器为T2300E,并非戴尔公司与张某约定的T2300处理器,故戴尔公司应承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违约责任,现张某提出退货并要求戴尔公司退还货款8398.26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在戴尔公司承担了履行买卖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的基础上,张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戴尔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故意欺诈并造成张某合法权益损失的事实,故张某要求增加赔偿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故法院依法判决戴尔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张某货款8398.26元,张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其所持之DELLINSPIRON(TM)6400笔记本电脑一台归还戴尔公司,张某增加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张某和戴尔公司在报价单和出货单中约定该笔记本电脑的芯片应当为英特尔(R)酷睿(TM)双核处理器T2300,而戴尔公司交付的笔记本电脑的芯片却是英特尔公司的另一款芯片,故应当认定戴尔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买卖合同。张某要求戴尔公司退货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张某未证明戴尔公司在笔记本电脑销售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受到的损失,故张某要求增加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黄懿清)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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