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林朝丰 通讯员 段体操)因堂兄和妻子背叛了自己,勾搭在了一起,2006年10月24日11时,在喝了3小时酒后,葛冬生从客厅拿起一把羊角锤,砸向了堂兄,之后将堂兄的尸体肢解。东莞中级法院日前对葛冬生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判处被告人葛冬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6年1月起,葛冬生、妻子王某清、被害人葛某磊及其同居女友杜某共同住在东莞市石龙镇某出租屋内。期间,王某清与被害人葛某磊产生奸情。被告人葛冬生起疑心后于7月购买一把西瓜刀,他警告王某清若再与葛某磊在一起即杀了葛某磊。
2006年8月,葛冬生回家乡养鸡。10月22日,葛冬生回到东莞市石龙镇,听王某清谈及与被害人葛某磊发生过性关系,并将与葛某磊离开石龙镇一起生活,遂对葛某磊起了杀心。
10月24日8时许,被告人葛冬生到葛某磊的房间与葛某磊喝酒聊天,趁葛某磊不备持羊角锤打击葛某磊的头部数下致其当场死亡。后葛冬生在屋内找来菜刀、割纸刀、钢锯等工具,在葛某磊房间的地板上将葛某磊的尸体肢解成七块,然后分别装成四袋,清理完现场后,将尸块抛到石龙镇某处一条排水沟内等地。10月25日,葛冬生的妻子王艳某报警。葛冬生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冬生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致一人死亡后又对其分尸,情节、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被告人葛冬生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被害人葛某磊与被告人葛冬生的妻子通奸,对本案的发生有较大的责任,对被告人葛冬生可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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