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6月2日讯
昨天,顺义区法院审结一起因飞机机长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判决机长张某给付新华航空公司违约金、招聘费、补偿费合计90万元。
42岁的张某于2001年9月到新华航空公司担任飞机机长,2001年12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经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张某需支付违约金42万元。双方对裁决结果均不服。张某首先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14万元的安全生产奖,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新华公司也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要求张某支付42万元违约金,8万元招聘费、557万元补偿费用,共计600多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辞职纯属个人原因造成,鉴于他坚持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存在困难,劳动合同应予解除,张某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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