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殷文静 通讯员沈燕)近日,南京高淳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免费用药引起的医患纠纷,提供免费药物的疾病防控中心被判决赔偿患者近9万元。
原告吕某因患肺结核与被告疾病防控中心签订了免费治疗协议,被告在未给原告进行必要体格检查的情况下开具了免费治疗药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虽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但不能违反医疗规范和常规,医疗行为如有过错,则应承担责任。医生在治疗结核病用药前要了解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和肝肾疾病史,因为在我国目前使用的长剑抗结核药物副反应中,肝功能损害最为常见。被告在为原告进行治疗过程中既未询问既往病史,也未在治疗过程中对原告做肝功能检查,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药物性肝损害与原告自身的体质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据此,判决被告某疾控中心赔偿原告各类医疗费用等近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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