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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首日遭尴尬 实际操作有难度

昨日,几名学生躲在一处民宅的阶梯上抽烟,一名学生见到记者拍照拔腿就逃。龙成关 何剑辉 摄
昨日,几名学生躲在一处民宅的阶梯上抽烟,一名学生见到记者拍照拔腿就逃。龙成关 何剑辉 摄

  专题撰文 时报记者 祝勇 李朝涛 吴瑕 实习生 何剑辉

  昨日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首日,记者走访发现,新法实施遭遇诸多尴尬。商店向未成年人卖烟依然没人管;受虐儿童仍难以离开父母受到合法保护。法律专家分析,由于一些法规没有细化,新法在实际操作上仍有一定难度。

  新法实施调查1 学生随处都能买烟

  新法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执法尴尬:到底谁是“主管部门”?目前谁都认为自己不是。

  昨日中午12时许,记者来到海珠区同福中路,这里有多所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正值中午放学时间,道路两边到处是穿着校服的中小学生。

  “禁售标志”形同虚设

  12点10分左右,三名身着校服的中学生走进某中学斜对面一家“利妹百货商店”,掏钱购买了一包“红双喜”香烟,并结伴走进附近的栖栅南街小巷,在一间民宅阶梯前开始抽烟。记者拿出相机时被其中一名学生发现,于是他顾不上点烟拔腿就跑,另外两名学生也相继掩面而逃。耐人寻味的是,该商店门口就挂着一个“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标志。记者假装买烟,指着牌子跟店主搭话:“不能向未成年人卖烟啊。”或许是心中有鬼,店主赶紧说,是啊,不能卖给小学生。记者追问:“那中学生就可以卖么?”店主尴尬无语。

  记者沿着同福中路边走边统计,一路共经过7所学校,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和技校。而这条路上,出售香烟的商店大大小小就有13间。据记者观察,其中有12家销售香烟的店都按要求在显著位置设置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标志。但这些“禁售标志”实际上都成了一个摆设,商家为赚钱继续给学生卖香烟。

  各部门都称不归自己管

  针对目睹的现象,记者试图寻找一个相关管理部门介入处理,但得到的答复基本上都是“不清楚该由哪个部门管”。记者先拨通广州市工商管理局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12315,接听者回应:“不能给小孩卖烟?不知道这属于哪个部门管。”

  随后记者拨打广州市烟草专卖局打假举报电话。得到的答复是:“不知道由谁管.我们只能督促他们不要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禁止他们卖。但是没有相应的处罚条例,暂时也没有收到关于这方面的执法指引。”

  第三个拨通的是报警电话110,对方回答:“不让商店卖烟给小孩,我们没权管理啊!”

  第四个是打给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投诉电话,“卖烟?我们不能受理,现在还不清楚由谁来管,你找工商局或者是消委会问一下。”

  律师:法律规定不明确

  虽然法律有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卖烟,且规定有处罚,但却没有具体规定这种违法行为由谁来管。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丁一元律师认为,按照法律程序上来讲,似乎这几个部门都有管的权利,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往往会出现“三不管”的情况。

  新法实施调查2 受虐思思无人过问

  新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执法尴尬:哪个是“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谁来负责申请?

  “小思思”,这个住在广州白云区鹤边村的3岁女孩,今年大年初四疑遭母亲毒打后,又被幽闭在看不到阳光的房间里十多天都不能出门……孩子那张满是伤痕的脸,以及那双忧郁的眼,至今仍牵动着读者的心,思思如今怎样了?

  思思随父母一起搬走

  昨日,记者联系到思思家的邻居、今年60岁的王奶奶,询问思思的近况。王奶奶担忧地告诉记者,自从孩子被打的事情被媒体曝光以后,没多久小思思全家就搬走了,附近的邻居都不知道她们去了哪里。

  王奶奶回忆,小思思离开的那天是3月22日,“思思的父母拎着大包的行李,小思思和两岁的弟弟跟在后面,一家人在村口上了出租车走了。”然而,让王奶奶揪心的是,即使虐打孩子的事情被媒体曝了光,但父母对待孩子的态度依然没有任何改变。“当时我怕孩子早上饿着,便塞了点面包和牛奶给孩子,谁知都被她父母吃光了……”王奶奶说最为遗憾的是,除了媒体报道以外,从来没任何单位的人前往了解小思思所面临的困境。

  说法:应有专门机构介入

  虽然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法院可以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但前提条件却是要有人申请,如果没有人申请该怎么办呢?就算有人申请,剥夺了小思思父母的监护权,那么以后由谁来负责监护呢?正如本报报道的“小思思”事件一样,虽然许多好心人看了报道后都想去帮她,但却不知如何去帮。“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地方,没有具体规定在出现虐待等情况下,什么人、什么单位应当去法院提出剥夺监护人权的申请,要不然,哪个单位、哪个人愿意主动将这种事情揽到自己身上?”丁一元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

  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邹睿律师指出,在“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具体界定上,还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来补充。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在接受采访时指出,针对类似事件,政府可以牵头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当出现了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此机构就会主动地介入到事件当中,指导基层的职能部门及时保护这些受侵害的未成年人。

  编辑点评 “主管部门”是谁亟需细化

  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昨天开始实施,妇联、学校等部门不少人士,不约而同提出“落实难”问题,理由是“保护法”并无明确规定相关的执法主体。笔者对此难以苟同。

  “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一章,共12 款,其中有6 款的执法主体定为“主管部门”,内容涉及出版物、网络信息、娱乐、药品、烟酒、收留抚养等方面,都是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的“重灾区”。“执法难”的提出,显然与此有关,即认为“主管部门”过于笼统,有些项目主管部门有好几个,而有些至今仍是模糊不清,该由谁来执法?这就难怪,向未成年人售卖香烟的问题,工商局、烟草专卖局和城管都推却不知谁管,不愿负起职责了。

  以笔者管见,使用“主管部门”,一是我国行政管理架构尚未完全统一,不同地方的同一方面管理,主体也许并不一样。比如网吧经营,有的由工商管,有的归文化部门管。二是多头管理普遍存在,要实现“部门专管”目前还不易做到。而规定由主管部门执法,是从上位法高度匡定执法主体,而不应视之为笼统模糊。

  国家法律需要有地方细则相配套,地方政府贯彻落实“保护法”,也应对法律条文加以细化,当中自然包括对“主管部门” 的具体规定。因此,像“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之类的法律条文,不但不应看作是主体不清的“执法难”,而应理解为法律赋予地方的执法责任。按法律框架具体确定执法主体,“执法难”就有了解决的平台,这也是地方政府落实国法的应尽之职。

  当然,“执法难”也是存在的,就“保护法”条文而言,尚有一些未曾顾及之处。比如操纵儿童乞讨者,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但流浪乞讨儿谁来管呢?学校、幼托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由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甚至给予处分,但是作为监护人的家长侵害孩子权益,又由谁来监管?这些,都须待地方政府按照“保护法”精神,在细化中加以明确。 贺贝 信息时报

(责任编辑:黄成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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