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市房产交易中心过户的市民增多,市地税局重申缴税政策
转让房屋征个税政策未变化
本报讯(记者罗斯丁 实习生黄雅熙 通讯员地税宣)近日,不少市民致电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台,询问有关个人转让住房政策有否调整,而前往市房产交易中心咨询、过户的市民也较平常多。
昨日,广州市地税局表示,纳税人转让非无偿受赠房屋,如果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可根据税法的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一次转让住房收入额减除房屋原值、转让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有效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应实行核定征收,按住房转让实际成交价格1%(非住房按1.5%)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转让无偿受赠房屋应采用据实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的家庭生活唯一住房,免交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表示,若市民对个人转让房产相关政策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市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或登录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了解相关政策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