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热气对违法占地项目说不
为贯彻中央下大力量保护土地资源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进一步加强本市土地、规划、建设、市容管理,市政府日前决定展开大规模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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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此次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行动将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复核认定阶段,第二阶段为全面整改阶段,第三阶段为复核验收阶段,第四阶段为总结阶段。时间从现在开始至2008年7月。
市政府要求,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对有案不查、查处不力、重责轻罚、以罚代管的,市国土房管局暂停该区县除市重点项目以外的用地审批。
对予以保留的项目,处罚后补办用地手续,同时,各区县要承担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补交新增用地建设费用。用地单位要按规定交纳各项用地税费,市国土房管局要核减其建设用地新增规模,扣除下年度土地利用指标。
以小城镇建设、村民住宅改造或其他名义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变相开发并对外销售的,要坚决依法查处。需要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的,移送监察部门;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对拒不停止建设的,报请区县政府组织强行制止直至拆除,并将查处情况报市规划局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提出的查处意见,经市规划局复核认定后,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各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者预留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绿地、水面、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教育用地、公共活动场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地下管线等范围内,继续实施违法占用建设用地,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工程设施,且拒不配合查处工作的,由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由区县政府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实施拆除。
规划设计单位未按照城市规划、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标准设计费2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并停止其在本市承担规划设计资格。
对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服务的注册规划师,由市规划局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规划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测绘单位为未取得规划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进行测绘活动的,由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的测绘成果,处以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并在整改期间停止其在本市承担测绘活动。
对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测绘服务的注册测绘师,由市规划局报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对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在其申请建筑、规划、测绘、勘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取消评审资格。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在两年内停止其参与招投标资格。对个人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设计的,吊销个人执业资格。对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的区县,市建委暂停该区县除市重点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建设手续审批。
对外地进津企业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建设的,在两年内停止其在津参与项目招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不予办理进津备案手续,禁止其继续在津从事设计、施工和监理。凡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的,一律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各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建设项目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巡查和群众投诉等相关制度,对依法认定的违法建设项目发现一处,查办一处。
市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查处工作。供电单位依据《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得为其提供供电服务。对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私自提供电源的用户立即停止供电;并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已有正式电源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供电单位要积极配合各区县人民政府做好停电工作。
供水企业不得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供水服务。对于新建项目办理临时用水和竣工项目办理通水手续的,必须查验项目土地使用和规划建设许可文件,否则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予以办理。对于未办理临时用水手续私自接管用水的,由市和区县城市供水管理部门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实施停水。对使用地下水、河道水进行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建设的,由水利部门负责查处并实施停水。
供热单位不得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供热配套工程服务。对私自接拉供热管线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依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立即停止供热。对私自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供热服务的单位,由市和区县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燃气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不得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燃气配套建设和供气服务。对没有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一律不得进件受理,不得为其建设、接用燃气供气设施。对擅自建设燃气设施或私自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燃气服务的,燃气管理部门要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对已供气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燃气经营单位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立即停气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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