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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产,是中国人心目的安身立家之本 李幸璜摄 |
清代地契:一段深藏的土地历史
南海网6月3日消息:在民间故纸类收藏品中,也许没有一种曾与地契有着同样的地位:它曾经关系着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家族的生活来源、喜怒哀乐,家中富裕时,家人的名字往往是填在买地者的一栏中,而在家境中落窘迫或家中变故时,卖地者往往会持着一种无奈与沉重的心情签上自己的名字。
在没有保险柜、没有干燥箱的年代,这些脆弱却一纸值千金的地契也让许多人费尽心思,想方设法地保护、收藏它。
世事沧桑、时过境迁,这些古老发黄的地契上所记载的内容已成为过往,但逐渐模糊、简短扼要的字眼却让人们清晰地看到当时土地交易的情景过程、规则、政府对土地的管理、交易及纳税等情况,还有普通百姓的悲欢离合。
在海南,所存不多的清代地契特别是盖有官印的地契更是成为一些藏家梦寐以求的收藏品。
“绝卖”、“活卖”———
清代土地交易中的不同方式
卢传福是琼海市政协副主席、文联主席,他的业余爱好是收藏,而反映着封建时代土地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是他藏品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在他收藏的地契中,以清代乾隆年间琼海地区的地契为主,他的藏品有十多张,大多是清代乾隆年间的。海南收藏家协会的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国内发现最早的一张是明代的地契,但在海南这些清代乾隆年间的地契已属十分珍贵。
“如果不是原来的主人急着为考上大学的孩子筹学费,是不会将这些已相传几代的‘纸珍宝’拿出变卖。”卢传福说,这些藏品是他从琼海的两家人手中收藏到的,这两户人家在清代是家产丰厚的家族,如今家中状况不如人意,变卖地契的主人因此也不愿意透露自己的姓名。
老地契一般字迹清晰,表达简洁扼要。经过多年的收藏,海南省收藏家协会副秘书长何云强对老地契有着较深的了解。他说,在清代,地契的书写人都是书法较好且以此为职业的人,他们对这些契约里应该反映的内容、格式、用词都十分熟悉,契约中的内容一般包括卖地人的姓名、卖地原因、所卖土地编号、土名、税亩(或丈积)、四至、买主姓名、价银等等。
因为看过许多收藏杂志并有一定的研究,卢传福将自己的地契收藏得十分认真,塑料袋、白纸……一层层地翻开后,记者才看到那些遍布“皱纹”、早已发黄、纸质已磨得近乎透明的老地契。
“立卖断绝……”“立卖决断……”大部分的地契都是以此开头,土地在清代被频繁买卖,其轨迹又都要记载在地契上,而采取何种方式进行买卖,是在每张契约的开头所必须写明的。当时的买卖主要有“绝卖”和“活卖”之分,以这样开头的地契表示绝卖,这种“卖地”即一次性的土地所有权转移。
“立卖断绝田契人,陈会尧,因五叔身故,生为女子,年大出嫁,乏用,兄商议情愿将祖置几分土……以斗五开原载苗米七合五勺出卖。”
这是一份乾隆四十五年六月十五日广东省会同县(琼海地区)一家人书写的地契,没有过多繁杂的语言,在地契的开头就将土地交易的原因、卖地者的姓名、交易的价钱、土地的大致位置简要地写出来。而为了表示这种立卖断绝的决心,在地契的后面,还要加上“一弃干休日后再无争赎,心痛等情”“兄弟子侄再无生端反悔”“恐口无凭,立此契为照”等等之类的话语。
“活卖契”是旧时土地买卖的另一种特殊方式,是为卖主保留回赎权的契约。活卖契最典型最通用的形式应是典当契,活卖的土地往往是可以耕种的田地。“立典田人……”这是活卖契与绝卖契在文字表达上最为不同的地方,而活卖契不同之处还在于,根据清初政府法令规定,典当田地不必到官府登记纳税,自然也就不要办理过割纳田赋的手续,田赋仍由典当人缴纳,但需受典田地人补交给典当人。同时在契约上规定典当期限,过期不赎,否则要重新立绝卖契。
亲戚、中人———
土地交易需按乡规民俗
“立卖割断田殃,今因乏用,叔侄商议,情愿将置土名即墩茵村上乙片下到祖墓南边,先问兄弟叔侄,不就,请中间问兄振魁……”,在一份立于乾隆年间的琼海地区的地契中, “先问兄弟叔侄”这一句话反映了清代土地交易中“亲戚有着优先购买权”的乡规民俗。
在清代土地交易之前寻找买主的环节中,许多地区都存在着先尽亲房族人地邻的“乡规”。卖主卖地时需先遍问叔伯弟侄等有优先购买权的“亲房”。亲房不买,则由亲及疏、遍问本家族人。本家族人不买,则由亲及疏遍问姻戚,姻戚不买,则问承典、承租人。承典人或承租人亦不买,还要遍问地邻。卖主寻找买主时通常遵从这样的“乡规”、“乡例”,否则即会引起争端。
有研究者认为,这体现着中国传统社会土地交易过程中存在着的“人情”、“情面”。对卖方而言,卖给谁都是卖。如果亲族、地邻所出的地价与其他买者所出的地价相差不多,卖方在不受损失的前提下,当然首先乐于卖给亲族、地邻。这是从“照顾”亲族、地邻的“人情”出发,也使家族的整体经济实力不受损,这也是土地私有制时的一种显著特色。
而在问遍了亲戚朋友而找不到买主之后,卖家往往会找中人帮助牵线搭桥,这就类似于现代社会中的地产中介。中人除了帮助联系买主,还需在双方立下契约的时候作见证人,并在契约上签名画押,以使契约更具效力。
在卢传福提供的清代海南地契中,中人的签名下面都画着一些难以辨认的圆圈,细细一看,似乎其中一个是“心”字。经解释才知道,这是中人的一些画押方式,属于“花押”,往往将“一生心洁”、“一生好心”、“一片公心”、“一片正心”或“直白”、“福”等字样形象化艺术化,连写成“○”或“怒”字样。
而防伪也是老地契中所注重的。在乾隆年间的一些老地契中,我们看到这些官印并不是只盖一次,而是在涉及到价钱、日期等地方都会盖上这方形的印。在老地契上还会发现只出现一半的印迹,专家解释,这叫“骑墙印”,也是古时一种防伪的办法,往往将买卖双方一式两份的契约叠加在一起,然后同时盖上一个印,辨认真假时,只要将印迹一对,如果能刚好吻合,那就是真的契约。
白契、红契———
交纳契税之后的不同地契
清代地契总体上是采取“民写官验”的形式,即先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书写买空卖空地契,然后由官府进行验核。验核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清初实行的“官验契”,即在民写地契上加盖当时州县官印,收取契税,表示官方对地契的承认,“白契”变成“红契”。另外一种是清代中晚期实行的粘连契尾的方式,即由布政司统一刊印契尾,编号发行,粘连在民写地契之后,作为官府验契凭证。而这两种方式的清代契约在海南的收藏界里都有存在。
与内地一样,海南地契也有毛笔、刻版、雕版、石雕、铜板雕、木雕、印刷等多种形式。契据内容详细,书写规范,“原中人”、“官中人”及税票等要素都有。但是何云强及卢传福都表示,在海南红契少,白契多。一说是,可能缘于地处偏远的关系,朝廷对海南的控制也许“鞭长莫及”。另一说则认为,海南人口少、土地多,而少数民族对土地的态度又较为随意。在内地发现的10张地契中有近半数是官契,而在海南的红契较少,已收藏的红契较多的是海口、琼海、定安、文昌等地。
“民间执业,全以契券为凭”,这是清代认可的土地管理方式,但这些契约必须是经官方核验,方能得到法律保护。在官方验契后所收取的契税多少,在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收取办法。据《海南岛志》中记载,乾隆十四年(1749年),清政府制定了契税法,监督州县片收土地买卖时的契税情况,同时在契税法中规定,断卖契需交税9%,而典契则交4.5%;光绪三十年(1904年)改订税则,改为断卖契每两征洋银6分,典按契每两征洋银3分,当时全岛的税额达35万两;宣统元年(1909年)七月,又进行加税,规定无论旗籍还是民籍,断卖价每两征银9分,典价每两征银6分,这一增加,使全岛的税额增加到60万两之多。
何云强珍藏着一幅立于光绪十七年(1891年)、有着双方交易契约、地契官纸、契尾的地契,各个部分的纸质、字体及内容都不一样,这是一份较为完整的三联契纸。第一部分是用毛笔字书写交易双方的契约,第二部分是一张印出来的“地契官纸”,而最后部分则是字迹要稍显淡些的契尾。何云强说,这是他在府城收集到的,清代府城有专门的房地产管理库,这说明清代海南已施行权籍管理办法,并没有因为“天高皇帝远”而过于疏松。
根据史料记载,这种三联契纸就是从光绪年间开始启用的。契纸中还注明,对于有意走漏瞒匿税者,按产价如数进行处罚,八成奖给告发者,二成充公。
清末民初,社会动荡变化加剧,买卖地产交易频繁。据有关记载,到民国16年(1927年),契税与田赋、工农业税一起成为地方三大税源。同时规定,契纸、政府验契都要收取费用,同时还要加收注册费、教育费等。
作者:谢向荣 郑善 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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