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毁容,证人不该认得我”
男子被指控8年前故意伤人致死,庭上自称因车祸容貌大变“不是这个案子指控的人”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 实习生漆青梦)“我不是这个案子指控的人!”昨天上午,被指控故意伤害罪在广州中院受审的周长林称8年前他虽有砍人,但时间地点与指控多有不符,此案中涉嫌犯罪的人不是自己。
据该发廊老板娘及店内小工证言称,1999年7月28日晚上,两名赤膊男子来到发廊,其中一人将女工谭某抱住并乱摸。谭某将他推开,该男子破口大骂,老板娘见状到对面游戏机室将发廊老板周某找回来。两人说要找小姐,周某说“我们这里只洗头,没有小姐”,两名男子离开。20多分钟后,她们在发廊里听到从游戏机室传来惨叫,并见到周某的内脏都被砍得掉出来了。两名赤膊男子提着菜刀跑了,而周某不久死亡。游戏机室的老板也指认,周长林就是两名赤膊男子中的一人。
“我没去过那个地方!”周长林口气肯定地说。他指出,公诉人的指控和证人证言,时间和地点等很多地方都与他的情况不符。他供称:1999年5月的一天,晚上9点,他和朋友“小扬州”来到天河区一家发廊。“小扬州”因其女友与该发廊老板有过节,和老板争吵起来,对方用刀划破其胳膊。“小扬州”不服,找来两把菜刀,二人又赶回来在一家士多店找到发廊老板,乱砍一气后逃跑。
“我不是这个案子中指控的人!”他拒绝了周某家属提出的18万元赔偿要求。周长林说,自己去年遇车祸伤得面目全非,相貌大变,连家人都认不出,“时隔8年,证人怎么认得出是我呢?”记者在旁听席上看到,周长林的侧面部皮肤没有明显的创痕。
周长林说,1999年7月28日,他还在吉林的哥哥家中,很多村民都可以作证。周的律师说,此案有很多疑点,周长林供认他砍的人身高173厘米左右,而此案受害人周某的尸体长度为164厘米,他要求进一步调查取证。
法官要求周长林递交一张自己在车祸前的彩色照片,并宣布休庭,待律师调查后再与公诉人沟通,是否补充开庭另行通知。
图:
邝飚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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