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旅游游泳
相关条例7月1日起施行,已建或在建的禁设项目要全部关、停、拆
太湖蓝藻污染事件敲响了水源地保护的警钟。昨日,记者从省环保局获悉,《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已经省人大通过,将于7月1日起开始实施。
《条例》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了细分,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了严格的保护,规定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新建、扩建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设置餐饮、娱乐设施、畜禽养殖场等。一级保护区内甚至禁止从事旅游、游泳、洗涤等活动。
《条例》规定,一旦发生重大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将依法受到惩处,负有领导责任的当地人民政府及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都将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条例》施行前批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项目和设施,依照本条例属于禁止设置的,将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项目和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关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建项目
新建、扩建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等污染物的项目;
设置排污口;
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设置占用河面、湖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
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其他污染水源的项目。
(记者朱丰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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