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在各级人大代表中,不断有涉嫌犯罪被及时停止人大代表职务的消息报道出来,其中不乏大权在握的党政官员、财大气粗的企业老总、显赫一时的这“星”那“星”。此类事例,上网一搜,数不胜数,在此也就没有罗列的必要了。
想不到,也有不予“配合”,与法相悖的。河南新郑市人大就爆了个“冷门”。河南省古枣园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一,涉嫌职务侵占罪,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掌握了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新郑市人大常委会对郑州市公安局的《关于提请对犯罪嫌疑人张一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以及多次案件通报,竟然作出了“不同意”的复函。5个月后,郑州市公安局再次提请许可对犯罪嫌疑人张一采取强制措施,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仍然决定“不许可”,后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只是“不明确许可”——“暂停张一执行人大代表职务,由该局依法处理”。致使该市公安局认为答复不规范,没有立即采取措施,对犯罪嫌疑人侦查中断7个月,至今无法施行。(据6月5日《中国青年报》)
新郑市人大的这种做法,太令人不可思议。按照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人大是立法机构,是监督法律实施和政府行政的权力机关。这种监督必须依法进行,依法办事。法律规定,对于人大代表,未经人大“许可”,司法机关不得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目的在于保护人大代表的合法权利。但是,如果在公安机关证据确凿地确认某人大代表有重大犯罪嫌疑,必需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相关人大仍态度暧昧,甚至拒不同意采取强制措施,那就与法治背道而驰了,就成了犯罪嫌疑人的“防空洞”。像臭名全国的涉嫌贪污犯罪的原广东省健力宝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经纬、涉黑犯罪的原长春吉港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桑粤春,对他们的全国人大代表职务,如果不及时终止,就很有可能贻误案件侦查时机,给犯罪嫌疑人提供逃避制裁的机会。
毋庸讳言,因为种种原因,在各级人大代表当中,的确不同程度地混进了一小撮腐败官员和其他形形色色的不法分子,所以在舆论界有“人大代表已经成为高犯罪群体”的说法。对此现象,各级人大决不能掉以轻心,不能让人大代表成为某些犯罪嫌疑人的“护身符”和“庇护所”。新郑市人大对犯罪嫌疑人“不许可”采取强制措施的做法,既是鲜见的,又是教训深刻的。立法机关更需要“阳光灿烂”!我们希望各级人大能以此为鉴,要做立法、护法的砥柱和模范,做司法机关依法执法,打击犯罪的坚强后盾,切不可“护短”,乃至“庇恶”。否则,人大便无“神圣”和“权威”可言。
石飞作家,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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