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秦健)村内相继开办了3个煤矿后,水田逐渐成了旱地、庄稼收成减少、人畜饮用水干涸,梁平七星镇仁安村4组111位村民于是状告3家煤矿环境侵害。近日,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受害村民每人3000元。
村里开煤矿 村民饮水难
梁平七星镇仁安村村委于1993年、1996年、2001年,相继在村内开办了3家煤矿,现转由吴某、杨某、李某3名老板经营。掘井采煤后,村民们发现,地表、地下水位下降,水资源流失,村里人畜饮用水干涸、水田成旱地,庄稼收成减少,村民生产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111位村民一纸诉状,集体将3家煤矿告上法庭,要求煤矿老板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
采煤合法 煤矿老板喊冤
经了解,吴某、杨某、李某掘井采煤,都办有相关手续,系合法开采。庭审中,3名煤矿老板称,村里引水渠干涸,不是开采煤矿造成的,水田变成旱地,也不是因为缺水造成的,且村民没有举出证据证明,损害后果是掘井采煤造成的,要求法院驳回村民的诉讼请求。
环境侵权 举证责任倒置
梁平县法院一审认为,3名煤矿老板开办煤矿后,不论是煤渣未予清除堵塞了水流,还是其他原因,村民以前日常生产生活所用的碗厂沟引水小明渠确已断流,地表水也有所下降,水田也有部分变为旱地,其损害行为客观存在。同时,水资源破坏属于环境侵权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诉讼中,作为被告的煤矿,未能举证证明其开采行为与水资源受到破坏无关,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令被告赔偿受害村民每人3000元。市二中院重审后,依法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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