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还是犯罪中止?
余有的行为是犯罪既遂、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成为了当天法庭辩论的一个焦点。
为余有代理辩护的呈贡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李青提出,余有是受人邀约参与犯罪,在犯罪过程中明知没有索要到赎金,还主动拿钱给孩子们回家,是犯罪中止,并且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判处。
而承办此案的呈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卫华认为,在余有放了3名小孩之前,绑架罪已经实施完毕,是犯罪既遂。至于余有主动将3个小孩放回,是他在犯罪之后对人质实施的处置行为,属于悔罪表现。
陈卫华说,绑架罪是目的犯和行为犯,张洪林和余有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3个孩子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的行为,就齐备了绑架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最后,法庭采用了控方意见,认为张洪林和余有主观上有绑架勒索的故意,客观上剥夺了孩子们的人身自由,并且造成了亲属对孩子人身安危的担忧和焦虑,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而送孩子回家的行为是犯罪后对被害人处置的后续行为,是悔罪表现,但仍然构成绑架罪。在具体量刑上,考虑到余有在案中处于从属地位,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减轻了处罚。
量刑适中,还是不够人性化?
由于绑架对社会的危害非常大,根据我国法律,绑架罪的起刑期是10年。尽管余有的刑期已按起刑期“打了六折”,仍然招来了不少批评。许多人认为,本案定性正确,但量刑上似有不妥,法官没有充分考虑到绑匪放走孩子的感人细节,判决没有体现人性化。
侦破过多起绑架案的王云山说,绑架案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大多数情况下绑匪即使获得了赎金,也担心被人质记住相貌特征,极有可能“撕票”。像余有这样“善良”的绑匪实为鲜见,从这一点来说,应该考虑减刑。但王云山认为6年的刑期是适中的,“不然怎么体现法律的震慑作用?”
陈卫华也认为量刑适中,体现了人性化。他说,按宽严相济的政策,呈贡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了此案中两名案犯的主观恶性、对社会的危害和认罪态度,“虽然张洪林和余有对孩子没有过打骂等过激行为,也没有给受害人家属带来财产经济损失,但是令家长担惊受怕,给孩子带来的心理伤害也许是隐性和持久的。”
但是批评量刑过重的意见认为,余有试图犯罪,并且实施了犯罪行为不假。但是,他没有使用暴力,而且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把孩子送回了家。他想做个好人,但是却依然面临6年的牢狱和3万元的罚款。“这个判决似乎是在暗示,以后的绑匪,要么不要去绑架人,要么你做得狠一点。”
一名说:“绑架罪是不轻,但是事实本身并未给受害人造成实质的伤害,他们判轻一点或重一点,也许会直接决定下一个绑匪是被感化还是被迫强化暴力。如果有一天危险真的来临,最可怕的不是危险分子本身,而是我们对他们的态度。”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刘杨说,无论余有出于什么原因释放人质,其行为的结果并未造成太大的、实质性的危害,应该倡导像这样的情节多考虑一下量刑轻点,鼓励犯罪分子中止犯罪。(文中未成年人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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