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王启峰
本报讯(记者 刘立春)2006年7月15日下午,西安市民黄先生在银行柜台取出2万元后,账户余额为13.2万元,次日清晨却发现账户上有12.7万元在广东被消费掉,另有4600元在ATM机上被连续取走。日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银行方赔偿储户66014元。
人在西安
巨额资金异地被刷
2006年7月15日下午2时45分,黄先生在某银行西安北关分理处柜台取走2万元现金。
次日上午,黄先生再次去柜台存钱时发现卡内存款被盗。黄先生立即向银行方反映,银行称,不排除黄先生银行卡被复制和密码被盗的可能。
2006年7月19日,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经侦大队以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侦查。在广东肇庆,警方调查得知,2006年7月15日下午4时29分,两名年轻男子持同账号银行卡在广东肇庆市金鼎珠宝首饰行一次性刷卡消费127428元,购买了一批金银首饰,刷卡消费单上的签名为陈东。7月16日清晨该卡又在肇庆市一台ATM机上分三次取走4600元,并修改了银行卡密码。
“12.7万的刷卡消费,大金额交易为何没人通知我?”黄先生说,在柜台上取款,如果金额过大,银行都要持卡人出示证件才能取款,而他卡上的巨额消费,银行竟无任何反应。
谁担责任
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
黄先生说,这张卡一直是他个人使用,未向任何人透露过密码。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黄先生将该行西安北关分理处和该行陕西省分行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方返还被盗取的132028元,并承担办案花费和诉讼费。
黄先生认为,对于保障交易安全来讲,储户和银行都有义务,但银行相对储户来讲更能控制和避免风险。在银行设定的交易场所(ATM机、POS机)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是银行的基本义务,在原告用卡取款防范意识强、使用方法正确的前提下,卡上密码仍被盗取,责任应在银行。
黄先生说,密码被盗并不能直接造成存款被盗,有卡无密码或有密码无卡都无法取款,很明显嫌疑人持的是假卡,单纯的密码被盗并不能直接造成损失,假卡通过银行交易识别系统才是造成资金损失的关键。
第一被告该行北关分理处辩称,该账户从2006年6月5日起,除陕西外,在其他地方也频繁发生过业务,因此银行认为,本案是由储户本人对密码保护不当造成的,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第二被告该行陕西省分行称,其不是第一被告的主管上级,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宣判
银行支付储户66014元
法院认为:原告将款存入该行北关分理处,领有储蓄卡和存折,双方即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保证客户存款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银行有责任改善ATM机和POS机功能上的缺陷,遏制和消除盗用储蓄卡信息和密码伪造银行卡窃取储户存款的犯罪活动。由于银行没有赋予ATM机、POS机识别储蓄卡真伪的功能,以至于犯罪分子通过POS机持假卡消费、ATM机向持假卡的犯罪分子付款,由于被告的交易系统和设备存在技术和质量上的瑕疵,使储户的存款处于不安全状态,未能履行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因此被告该行北关分理处应为原告的资金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和被告之间是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密码是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和防范犯罪的重要手段,没有密码,犯罪分子无法制造假卡,亦无法持假卡消费,而密码是由存款人自行设定并保管,银行并不知晓。原告的储蓄卡被人伪造,说明其未尽到保障存款安全的注意保密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日前,莲湖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行西安北关分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给原告66014元,驳回其让该行陕西省分行承担责任的请求,诉讼费用双方各担一半。
“如果银行交易系统能够辨别银行卡真伪,资金根本不可能被盗取,银行应负全部责任。”昨日下午,黄先生表示他会继续上诉。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刘立春采写
并非个案:还有储户欲告银行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近期西安市发生多起储户银行卡遭复制,账户内金额被盗事件:
5月4日西安市民周女士在未丢失银行卡的情况下,被人在小寨的一处ATM机上转走了55000元,5月5日在电子城一处ATM机上被转走了2万多元。
5月10日上午,西安市民陈女士到高新路一处ATM机取钱时,发现卡里的2400元钱已被取走,经查询,取款时间是5月10日凌晨,取款地点是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一家银行的ATM机。“我从来没去过江西,也不认识那边的人。”陈女士赶紧报案,警方称,陈女士的银行卡很有可能被恶意复制。
5月16日,在西安市北郊做生意的圣先生到银行取款时发现,他的银行卡里的1.4万元存款,在5月4日、5日、6日三天内,被人从ATM机上分8次全部取走。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周女士的丈夫。他说,目前案件还没有实质性进展,他也准备向法院起诉银行。采访中,储户们均对银行卡内资金被盗现象表示气愤,希望银行方面能够采取措施,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同时记者了解到,即使警方对这类刑事案件未能侦破,储户依然可以起诉银行,获得民事方面的赔偿。
律师观点:银行责任无可推卸
针对银行卡内资金被盗现象,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荣斌称:储户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存入现金,就与银行间形成存款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保证客户存款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
在银行无证据证明储户遗失银行卡导致银行卡密码泄露的情况下,出现银行卡存款被盗情况,说明银行安全设施存在问题,银行就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储户的经济损失。如果储户自己泄露密码,致使卡内资金被盗,储户本身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但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银行的责任都无可推卸。
储户泄密致存款被冒领
银行储户被判责任各半
储户粗心大意泄露银行卡密码导致存款被冒领,银行是否有责任?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以银行未尽到严格审核义务,判令储户和银行各负担一半损失。
2001年9月,李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西城区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金穗借记卡,并在卡上存款29.8万元。2001年10月2日,李先生在与厦门某公司陈经理联系购车事宜时,向其提供了这张卡号和密码。2分钟后,他发现自己的存款仅剩50元。后来他得知是在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分行中山储蓄所被他人用假卡和假身份证一次性取走。随后,李先生诉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