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爱录像被质疑 张钰告媒体败诉
因揭露娱乐圈黑幕而成名的影视演员张钰,以媒体报道失实为由,将购物导报社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昨天,丰台法院认定该报道没有侵害张钰的名誉权,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张明荣,别名张钰。其在诉状中称,2006年12月3日,购物导报社在其发行的周刊第10版,以“和幕后老板谈妥百万合约,张钰性爱录像带怀疑作假”为标题报道了张钰被mi-mi007网络传媒公司聘为网站专栏作者一事。对此,张钰认为该报社的报道严重歪曲事实真相,移花接木,混淆视听,将与她被聘为专栏作者无关的事实强行拼凑在一起进行报道,同时该报社在报道她被聘为专栏作者一事时也严重失实。
购物导报社称,该社刊载的内容均为事实报道。报道中虽然反映了张钰的逐利倾向,但并没有刻意贬低张钰的意思。事实上,张钰所担心的“不良后果”是该篇报道暴露了其所谓“揭露娱乐圈黑幕”背后的隐情,对张钰而言,这当然有损于“揭黑义士”的形象,无疑是其不愿看到和接受的。
报社认为,张钰是公众人物,对其名誉权的侵害理应适用“事实恶意”的原则。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法律适用上应有所区别,具体在名誉权纠纷中,一般只要主观上没有恶意,不是故意捏造事实,公众人物就应“容忍与理解”对其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所以,该篇报道不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情形。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购物导报社以“和幕后老板谈妥百万合约,张钰性爱录像带怀疑作假”为标题的报道,虽与事实略有出入,但基本事实真实存在。该报道中存在的出入,并不能造成社会对张钰的评价降低,报道中没有损害张钰人格的内容,故不能认定侵害了张钰的名誉权。
侯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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