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后,一股新农村建设的热潮在西部山区形成。这些建设所需的资金几乎都会经过一个环节才能流到需要建设的乡镇部门手中,这个环节就是当地建设部门的村镇处。有的干部因为身处要位,呕心沥血的把每一笔款项一一落到实处,也有的人因此打起了如意算盘,借机生财。
凌晨2点
被检察官带走
2006年8月12日凌晨2时,省城贵阳。在大部分人都已安然入梦时,原贵阳市建设局村镇处处长杜金林的手机却突然响起。
电话是一个朋友打来的,该朋友称,自己正在他家楼下,有事想请他帮忙。因为是老熟人,他没多想就穿衣下楼。到了楼下一看,除朋友外,还有几位身穿检察官服装的人。杜金林一下子什么都明白了……
杜金林表示,自己愿意随检察官走,唯一的要求就是不要惊动家中九旬的老母亲和正在读高中的孩子。
这几位监察官来自清镇市检察院反贪局。之前不久,他们在对另一个案子调查过程中,无意中将杜金林牵扯了出来。
同年8月22日,杜金林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
乡镇政府
纷纷行贿
作为一名身处村镇建设要职的正科级干部,没有任何先兆就被秘密带走,并在10天时间里被迅速逮捕。是什么问题导致了这一切呢?
原来,经清镇市检察院反贪局查明,杜金林利用乡镇建设资金的流通渠道需通过自己审批的职务权利,于2003年12月至2006年2月期间,数十次违规收受贵阳市的8家乡镇政府及单位的财物。同时,又利用这些乡镇需要自己“关照”,希望以后能获得更多建设资金的想法,为乡镇部门和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园林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八分公司项目部经理王某某牵线搭桥,使王获得这些建设工程,并收受王的贿赂款。检察机关查实如下:
1、2003年12月至2006年2月,杜金林分别四次收受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园林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八分公司项目部经理王某某(另案处理)贿赂款35600元。在其的关照下,王顺利得到开阳县马场镇休闲广场工程、开阳县高寨乡新街路灯绿化工程、清镇市卫城镇休闲广场工程的施工工程。
2、2005年1月至2006年1月,其分别三次收受清镇市卫城镇政府贿赂款9000元,卫城镇政府因此顺利得到贵阳市建设局补助的“城中心环境治理一期、二期”工程资金50万元及今后能在建设局争取更多工程项目补助资金中找杜金林帮忙和关照的许诺。
3、2003年、2004年春节期间,杜分两次收受清镇市百花湖乡政府贿赂款2000元,百花湖乡政府因此顺利得到了贵阳市建设局补助的“政府大院进口改造”工程资金50万元。
4、2004年,在杜的安排下,开阳县高寨乡政府顺利得到了贵阳市建设局补助的“高寨乡改造”工程资金130万元,为表感谢,高寨乡政府为其送上1000元感谢费。
5、2004年、2005年春节期间,杜先后分两次收受开阳县双流镇政府送的4000元,该镇政府因而得到了贵阳市建设局补助的“老街改造”工程资金30万元。
6、2003年底,修文县六广镇政府为其送上1000元后,顺利得到了建设局补助的“农贸市场项目”工程资金45万元。
7、2004年至2005年春节期间,杜分两次收受白云区都拉乡政府2000元,该乡政府同时得到了建设局补助的“行政街道路及环境改造”和“银环路及河道改造”工程资金90万元。
8、2003年、2005年春节期间,白云区沙文镇政府为顺利得到建设局补助的“十字街改造一期、二期”和“农贸市场及供水管网改造”以及“东环路项目改造”工程资金150万元,分三次向杜送上礼金6000元。
9、2005年、2006年春节期间,花溪区某局为感谢杜在每年申报工程项目工作上对他们帮助及为今后在申报工程项目工作上找其帮忙,分三次为杜送上1000元的红包。
收受“礼金”
是受贿还是违纪?
去年11月20日,清镇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杜金林涉嫌受贿一案。被告人杜金林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他向各乡镇引见王某某做工程,是因为知道王的工程确实做得好,并没有直接要求各乡镇把工程给王做;而各乡镇给他的财物,是因为他为各乡镇的工程调整施工计划、并请相关单位免费为工程项目做设计等大量的工作而所得的劳务费、辛苦费和咨询费,不应该算作受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6月,开阳县马场镇得到“马场镇休闲广场”工程,贵阳市建设局补助资金120万元。杜在这过程中,介绍当时的马场镇相关领导去看王某某所做的工程,并引见他们相互认识,最终使王得到该工程的承包权。王为感谢杜的引荐,于2003年12月在贵阳市一餐厅里用牛皮信封装了10000元送给杜;2004年11月,王为了感谢杜一直在工程方面给予的关照,又在杜家楼下为其送上现金5000元;2005年,清镇市卫城镇政府得到“卫城休闲广场”项目资金50万元后,杜在吃饭时介绍卫城镇政府有关领导与王认识,随后王得到了该工程,为感谢杜,王于2005年下半年在杜的车里为其送上10000元;2005年12月,开阳县高寨乡得到“新街路绿化”工程补助资金30万元。杜就打电话给高寨乡政府的领导,让其去看王在马场镇做的工程,随后王又顺理成章得到了该工程,于是,王于2006年2月以拜年的形式送给杜8800元以及送给其女儿“压岁钱”1800元。以上共计35600元。
法院同时还查明,杜先后分十六次共收受清镇市卫城镇等乡镇政府及花溪区建设局人民币共计26000元。
今年3月9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金林目无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王某某的贿赂款共计356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确认。对其多次接受乡镇及建设局送的财物的行为,应属违反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不应作为犯罪论处。鉴于杜的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其家属已将收受的财物上缴检察机关,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认定杜犯受贿罪,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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