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元禄)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条款,也有失效的时候。近日,叙永县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以保险公司“未对合同条款中的明确约定依法作出解释”为由,判决第三人天安保险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3万元。
去年10月23日,周某驾车行驶于321国道时,因违章操作,将行人邵某撞伤致死。交警认定,周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周投保的天安保险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拒绝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诉讼中,天安保险公司根据与周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保险机动车在基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本车乘客伤残或孕妇流产,受害当事人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经法院受理判决由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拒绝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周否认知道和接受了该条款,保险公司也没能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公司已将该条款向周某作出解释和说明。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能证明其向周某解释过格式合同条款中的内容,这一单方约定违背了投保人投保的目的。保险公司这一规定,带有明显的减轻己方责任的意图,故应视为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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