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6月6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近日发出通知,明确界定了离婚,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非财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据浙江省物价局介绍,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300元。
浙江省物价局指出,新界定的标准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2007年4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按新诉讼费标准交纳诉讼费用。案件在2007年4月1日前受理,持续到2007年4月1日后审结或执结的,按照原规定确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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