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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因为做“义工”丢了工作?

  “如果还没转机,我将考虑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刚从北京长城饭店“下岗”的鞠迎萦告诉记者。

  5月11日,鞠迎萦被长城饭店辞退。为此,她向工会申诉过,跟管理层沟通过,“我在公益学校当志愿者,没想到却因此丢了工作。

”这起看似普通的劳资纠纷,因为鞠迎萦“似是而非”的志愿者身份,变得复杂起来。

  鞠迎萦提到的“公益学校”,是北京百年农工子弟职业学校(以下简称百年职校)。这是一所由中国青少年基金会希望工程资助的定点学校,是专门为在京的贫困农民工子女和贫困家庭子女提供职业教育而建立的学校。在学校网站上公布的志愿者名单中,记者找到了鞠迎萦的名字。

  然而,长城饭店却认为鞠迎萦并不是“义工”。接受长城饭店委托、全权处理鞠迎萦事件的律师陈旭表示,“如果每个小时拿100元报酬也叫义工的话,已经与义工的本意背道而驰。”

  “那只是对志愿者的交通补助费,并不是上课的报酬。”百年职校的校长王作垣认为,“这些老师这么辛苦,为什么不能给他们适当的补助?凭这些老师的资历,任何一节课至少都能拿到3000元。”

  辞退风波

  陈旭代表长城饭店强调,鞠迎萦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纪律,她的“讲课时间是工作时间,为了讲课的方便,私改饭店的考勤单据,在工作时间不请假”。而且,她事前不请假、事后不补假,至今还欠饭店不少工时。因此,公司认为,辞退鞠迎萦“于情于理于法均无不妥”。

  然而,鞠迎萦并不认同长城饭店的说法。2006年9月,鞠迎萦开始在百年职校做志愿者,今年的这个学期,她的授课时间是每周一下午,从13时30分到17时30分。

  “周一下午都是我的轮休时间。”鞠迎萦说,“讲课并没有占用工作时间。”4月2日,鞠迎萦结束了在百年职校的授课生涯,“我跟校方说得再找其他老师,因为我没有存休了。”

  鞠迎萦说,长城饭店有严格的考勤制度,篡改考勤记录基本是不可能的,而且“考勤记录本上的笔迹根本就不是我的”。

  在百年职校,鞠迎萦和另一位老师一起给孩子们讲授西餐服务及酒吧服务。陈旭认为,她“未经公司同意,将公司的培训资料外传,并以此牟利”,这同样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对此,鞠迎萦反问道,“难道说,告诉孩子们什么是主刀、什么是汤匙,也算泄露公司的培训资料吗?”她表示,公司可以去查她讲课时使用的计算机课件,“我的课堂内容来自于西餐服务类的教科书,多是实际操作层面的东西。”

  “志愿者”身份之争

  2006年,鞠迎萦与百年职校签订了《百年职校义务工作者服务声明》的协议,当中明确了她任教的义务性质,“为建立和谐社会贡献力量,乙方自愿无偿担任甲方(即百年职校)义务服务工作。”

  协议的第6条规定:“甲方从事的是慈善事业,乙方从事的是义工服务,甲乙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甲方不负责乙方的保险和福利。乙方在从事义工工作中发生的任何意外,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坏,由乙方自行承担。”

  在协议中,没有提及交通补助费一事。

  鞠迎萦也是直到2007年1月,才知道学校还为他们提供了每课时100元的交通补助费。

  “义工应该是无酬的。”陈旭认为,鞠迎萦的授课行为是有偿的,“如果每个小时拿100元报酬也叫义工的话,已经与义工的本意背道而驰。”

  据了解,从2005年9月建校以来,百年职校就有向志愿者提供交通补助的规定。“交通补助费纳入学校正常财政开支,接受专业机构的审计。”王作垣说,“每课时100元的交通补助费,并非是学校给予老师的工作报酬,只是一种象征性表示谢意的方式。”

  百年职校校长助理于萌透露,基本上所有的老师都领取了学校的交通补助费。但有很多老师先领取了补助费,最后又悄悄把这些费用退还回来。

  曾旅居加拿大的志愿者唐老师认为,收取交通补助费并不能否定志愿者的身份。“在国外,一些短期的志愿者可能没有补助,但很多长期的志愿者还是会获得一些补助的。”

  志愿者能否获取回报

  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大学生志愿者,大多数人都表示,在他们从事的志愿活动中,尽管没有明确的补助之说,但还是会发放一些小物件,或者提供餐饮。

  “其实,现在有人来的目的并不单纯,但我相信很多人不是冲着这个来的。难道吃了一顿免费的快餐,就说我们不是来当志愿者的吗?”中国政法大学的小李反问道。

  “给志愿者补贴的,绝不只有百年职校一家。”王作垣说,各个公益机构会有不同的规定。

  今年3月,中国志愿者团队组织的“打开心扉,拥抱梦想,生命手拉手,成长心连心——北京LP2与百年农工子弟学校‘手拉手’,与农民工子弟‘心连心’主题公益活动”中,来了上百名志愿者。“其中,有一些是从云南、贵州过来的,他们的旅费和车票就是由北京邦越LP2志愿者组织来负担的。”

  今年5月30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对《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草案)》进行初审。其中规定,志愿者服务协议应包括志愿服务成本的分担、风险保障措施、志愿者责任的免除等内容。北京市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解释说,志愿服务成本应由接受服务的一方和提供服务的志愿者组织共同分担,志愿者本人原则上没有“自掏腰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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