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上午,震惊全国的山西定襄千万富翁被朋友之子杀害案,由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定襄县宾馆二楼会议室公开审理,一千多名群众参加了旁听。法庭内座无虚席,法庭外,群众里三层外三层,挤得水泄不通,有的人甚至从窗台上掉了下来。
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能引起如此众多人们的关注,主要因为,一是死者李宝玉是当地有名的民营企业家、千万富翁;二是被告刘云军的父亲是信用社干部与死者生前是朋友,两家论经济实力还是社会地位在当地影响较大;三是开庭的前段时间被告人提出有精神病史。
上午9时,法庭开始审理案件,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经该院审查查明:2006年1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刘云军(男,1973年7月18日生,中专文化,山西省定襄县杨芳乡智村人,系定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以搭车办事为借口,乘坐被害人李宝玉开的本田小轿车,将李骗至定襄县晋昌路某部队西南侧,南关村到西河头村的土路上,因向李要钱遭拒绝,便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机充电器的线勒住李的脖子,致李当场死亡。之后,被告人刘云军从车内将李的黑包内现金16586元,481067.51元存折两张,三星D-488型手机两部,数码照相机一部,900型钻石戒指和五台山开光护身符各一枚,匕首、带鞘钢制刀子各一把抢劫。刘云军驾驶上刘的轿车,将尸体拉到原平市永康南路,扔进路边一地下电缆线井内,又行至太原市机车车辆厂单身宿舍区,用事先准备的汽油焚烧了刘的汽车后逃离现场。2006年12月16日被定襄县公安局抓获。后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李宝玉系窒息死亡(他杀)。忻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云军预谋抢劫而搭乘李宝玉轿车,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害人亲属委托律师当庭发表代理意见,关于刑事部分,被告人刘云军抢劫、杀人、放火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铁证如山,必须严惩,坚决要求人民法院对刘云军依法处以极刑。关于民事部分,原告附带民事诉状所提出的四十多万元赔偿的诉讼请求都是依法计算出来的,法律规定应当赔偿的一分不让,法律未规定赔偿的一分不要。律师特别讲道:“有必要提及的是,李宝玉与刘云军的父亲是非常好的朋友,李宝玉生前对待刘云军就像侄儿一样,刘云军竟能够将其选择为抢劫目标,残忍杀害,可见其人性的泯灭与其主观恶性的严重。”
被告人所委托的律师当庭也提出两点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二是被告人有精神病史,请求法庭通过法律渠道对被告人做相关鉴定。
当天法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相关程序,在上午11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三晋都市报 特派记者 马茂虎通讯员韩伟)
(来源:新华网山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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