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清远6月7日电 (邵清龙温清波)去年,广东清远一出生仅五天的婴儿遭车祸,经医院抢救后,达到了出院标准,可婴儿父母一直不肯接女儿出院,长达十个月之久.近日,经清远清新县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谅解,婴儿父母领回了女儿,而人民医院则减免了部分医疗费用,且同意未付的医疗费用待婴儿父母向肇事方追讨后再支付。
去年六月七日,广东清远黄某夫妇出生仅五天的女儿不幸遭遇车祸生命垂危,经过县人民医院的抢救和治疗后,于七月二十二日达到了出院标准,可以回家进行康复性治疗。黄某夫妇却一直不肯接女儿出院,且拒付医疗费用,长达十个月之久,其理由是女儿并未完全治愈不能出院,其医疗费由交通事故肇事方支付,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未妥前不该将女儿接出院。
清新县人民医院则认为,黄某夫妇完全可以依法通过诉讼解决交通事故纠纷,将女儿留在医院长达十个月的做法是不对的,且医院有繁重的医疗任务,并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黄某之女于情不合,于法无据。诉讼双方的纠纷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多次协调仍未解决。
今年三月,清新县人民医院一纸诉状递交县法院状告黄某夫妇,要求他们领走女儿的同时,支付女婴留院期间的营养费、医药费和生活费等。
清新县法院接案后,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四次来到黄某家中,方知黄某夫妇之所以拖欠医疗费用和拒领女儿,是因为害怕人民医院不给他们出具相关证据,致使他们不能向交通事故肇事方提起诉讼追回赔偿款,从而影响女儿的治疗。
为此,工作人员向黄某夫妇解释,人民医院起诉他们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而肇事方与他们则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不能一起处理的。并指出他们将女儿遗弃给原告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并告知黄某夫妇解决事情的正确途径,就是要及时通过向肇事方诉讼获得赔偿,而法院不仅可以帮助他们向有关部门申请司法救助,还可以要求人民医院先提供有关医疗费用的依据。
之后,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又做了人民医院的工作,允许黄某夫妇在向肇事方追讨赔偿款后再交付医疗费用。经过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耐心工作,原被告双方达成谅解,黄某夫妇领回了女儿,而人民医院则减免了部分医疗费用,且同意未付的医疗费用待黄某夫妇向肇事方追讨后再支付。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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