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苏州市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7月1日起,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将进行调整。据了解,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系数为1.0937,而调整范围内的工伤人员,其待遇在原单位支付的参照新办法调整。
据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介绍,今年苏州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和去年相比,有所提高。据了解,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的计发标准,相当于调整前的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物价水平上涨幅度×30%)。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2.7%,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1.6%,本次调整系数为1.0937。7月1日起,执行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300元。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此次调整对象包括2007年6月30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享受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此外,《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被认定并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2007年6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按规定调整。
本报记者 李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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