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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受到精神损害可索赔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记者刘浏)消费损害究竟如何赔偿消费者呢?针对经营者与消费者在消费损害赔偿问题上存在的误解和纷争,省消委会昨日授权该会律师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消费损害赔偿的要式提示指出,消费损害赔偿应遵循三大原则:即对等赔偿、惩罚性赔偿、承诺赔偿。

  消费索赔 五个维权途径

  消费者在受到消费损害时该如何进行索赔呢?省消委会律师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向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索取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但不限于合同、发票、产品说明书、消费清单、交费单据等。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损害时,应对损害的后果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的相关证据予以保存、保全。

  而消费者受到侵害,造成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均可纳入索赔的范围,同时有五个维权途径——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欺诈 可惩罚性赔偿

  省消委会律师团认为,消费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三大原则:

  对等赔偿原则(1:1)——即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费损害予以全部、等价赔偿。消费者遭受侵害有权要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对此,有过错的经营者应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赔偿损失的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受到损失的财产、人身和精神等方面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

  惩罚性赔偿原则(1:2)——即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费损害予以双倍赔偿。《消法》中就有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进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这是因为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在主观上有较大的过错,也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其社会危害程度较之其他有过错的经营行为更大,故法律规定了更为严厉的赔偿原则。

  承诺赔偿原则(1:X>1)——即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消费损害按照经营者先前的承诺予以赔偿。原因是经营者为推销自己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时,所做出的承诺是影响消费者做出消费选择的重要因素,一旦消费者接受其承诺,双方即形成一种约定的合同关系。因此,如出现与承诺条件相悖的情形,经营者即应按其承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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