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山东省实验中学考点的考生结束第一场考试后走出考场 新华社记者 徐速绘 摄 |
高考第一天,他们走进考场
依法从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检察官们一直在努力探索,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等办案机制——
本报新余6月7日电 今天上午8点30分,江西省新余市某中学门前,随着一声清脆的铃声,19岁的小石(化名)迈进了考场。
但就在一周前,小石还在看守所里被关押着。原来,不久前的一天晚上,小石和3名同学抢了路人125元现金和一部手机。
检察官审查认定,小石虽涉嫌抢劫犯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且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作不捕处理。5月30日,渝水区检察院依法对小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检察官还及时和公安机关沟通,为小石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使小石回家复习迎考。
本报宁津6月7日电 今天,山东省宁津县某中学高三28班学生王健(化名)在该县检察官朱红春、董喜锋的注视下,和同学们一起步入高考考场。
5月29日晚,王健和同学高某等4人抢劫了过路的王某、董某两部手机和100元现金,总价值2000余元。6月6日上午9时40分,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将王健提请宁津县检察院批捕。宁津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审查认为,王健的犯罪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涉嫌抢劫罪。但考虑到王健系高三在校学生,次日就要参加高考,如果将其逮捕,便会使他失去这次高考机会,甚至可能会毁了他的一生。为此,负责审查此案的两名检察官立即赶到德州市看守所提讯王健。
提讯中,王健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积极主动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对另两名在逃学生可能藏身的地方提供了有价值的线索。考虑到王健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只起辅助作用,且能主动交代问题,确有悔罪表现,该院当天就依法作出不捕决定,并督促公安机关迅速办妥了相关手续。下午7时许,王健在父母和两名检察官的陪伴下从德州市看守所回家备考。
本报怀宁6月7日电 6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徽省怀宁县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孙青(化名)准时进入考场上应试。
孙青是安徽省怀宁县某中学17岁的高三学生。2006年冬的一天,孙青到邻居王伯伯家玩,趁无人之际,将王伯伯放在抽屉里的两张活期存折偷走。因为发现其中一张存折的金额很大,孙青有些害怕,便将它扔到屋外的树丛中,只拿着另外一张金额为2000元的存折到信用社将钱取出来。第二天,孙青越想越怕,就将此事告诉了父母。在父亲陪同下,孙青到派出所自首。
今年4月,案件移送到怀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人何斌、刘观清两名检察官通过走访孙青的学校、家庭和所在社区,了解到孙青为人诚实、成绩优秀、家境贫寒,又是高三在校学生,只是一时糊涂才犯了错误,决定要尽力挽救。
该院认为,该案数额虽然达到了起诉标准,但考虑到孙青是未成年人,属初犯,有自首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从教育、挽救、感化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决定对孙青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就这样,孙青有了如期参加高考的机会。
记者 周文英 欧阳晶 高忠祥 董海徽 吴贻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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